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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N001-01-2026-00030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6年01月30日
标  题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宛政办〔2026〕3号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06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阳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
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卧龙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30日


南阳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

(试行)

为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规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促进一体化数据市场培育,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数据局关于印发〈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的通知》(发改数据规〔2025〕2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2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公益优先、合理收益、安全可控”原则,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合规高效流通使用,释放数据要素价值,赋能经济发展。2026年,南阳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机制和基础设施基本完善,围绕重点领域开展数据开发利用,运营交易初具成效。2027年,深化应用场景挖掘,不断丰富数据产品,推动公共数据与社会数据融合应用,培育一批数据企业及服务机构。2028年,数据要素市场基本成熟,涌现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创新型数据企业。‌“十五五”期间,致力构建制度完备、供给高效、应用繁荣、安全可控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体系,全面释放数据要素价值,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将南阳打造成区域数据流通枢纽,建成全省领先的数据要素流通高地。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范围。公共数据是指我市各级党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医疗、教育、文化旅游、公共资源交易等公共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市政府及各县(市、区)政府可将依法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在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要求,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权益等合法权益前提下,纳入授权运营范围。利用公共数据开发形成的数据产品,涉及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的,在使用时必须获得数据指向的个人、企业授权同意。

(二)明确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和实施机构。市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作为我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工作,开展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场景审核工作,并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全流程进行监督检查。实施机构由市政府按照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原则予以明确,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授权运营活动,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汇聚治理、分类分级、场景和数据需求审验、数据校核等工作,从技术角度指导运营机构有效防范数据汇聚、关联引发的风险,进行安全管控,提供可社会化开发利用的公共数据资源。

(三)加强公共数据资源供给。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组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编制本单位、本区域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统筹建立全市全量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推动数据规范化、标准化采集与动态更新,提升公共数据资源供给质量。健全常态化公共数据资源供需对接和异议处理机制,推动公共数据资源按需归集,促进国家和省级数据按需回流,构建高质量公共数据资源管理体系。

(四)明确授权运营模式。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可采用整体授权、分领域授权、依场景授权等模式开展授权运营工作,已授权的公共数据资源仍可以非排他方式参与其他模式授权运营。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未经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私自或变相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已开展的应关闭其原有通道,由实施机构统一开展。

(五)提供公共数据运营服务保障能力。实施机构应向运营机构提供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平台。平台须具备数据资源申请、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数据产品服务、运营服务的基本能力。平台应可联通对接市大数据平台、视频中台等数据资源汇聚平台,获取授权范围内经过初步脱敏的公共数据资源,并根据需要向运营机构提供安全可控的开发处理环境。平台应当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网络数据安全分类分级、个人信息保护和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等制度,搭建可信授权认证通道和数据安全流通通道,实现公共数据资源运营全程可管、可控、可记录。

(六)建立运营机构参与及退出机制。

1.明确参与条件和程序。运营机构应当具备数据资源加工、运营所需的管理和技术服务能力,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能够引入多元数商和社会数据资源,具备符合国家数据安全保护要求的安全防护能力。运营机构应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由实施机构发布公告,明确授权方式、授权范围、申报条件、评审标准等,申报单位按公告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经评审且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实施机构与运营机构签订授权运营协议,协议应经实施机构“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审议通过,并报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备案。

2.明确退出情形与流程。授权运营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期满后运营机构应当退出授权运营活动,需继续运营的应按照规定重新申请;运营机构申请提前终止授权运营协议且愿意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可按照程序退出授权运营;运营机构违反授权运营协议、未达到协议约定的经营目标且未按要求整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实施机构可提请数据主管部门终止其运营权。符合退出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关闭运营机构在市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平台中的相关权限,删除相关数据,并留存相关系统日志。

(七)加强授权运营管理监督。

1.规范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管理。公共数据在纳入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清单后,方可用于授权运营。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由实施机构根据应用需求,依托登记信息和政务数据目录编制形成。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的确认、变更或新增,需经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会同相关数源部门同意。

2.规范数据资源申请审核流程。运营机构应在市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平台依据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向实施机构提出数据使用需求,由实施机构按照“一场景一审核”原则审议通过后,向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报告开发场景的可行性、数据需求必要性、数据产品和服务合规性,经审核同意后,由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授权将相应数据资源推送至市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平台,供运营机构使用。申请使用的公共数据资源不在目录内的,由实施机构通过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向数源部门提出目录更新申请。数源部门审核通过后,纳入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做到一次授权、重复可用;审核不通过的,应当说明理由,由实施机构反馈至运营机构。

3.加强数据产品开发监督及审查。实施机构应按照“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原则,指导和监督运营机构基于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平台开发数据产品和服务。数据产品在发布前应当由实施机构进行出域安全合规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备案。

4.严格数据资源安全管理。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数源部门应承担公共数据采集、核准和汇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责任;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承担公共数据向实施机构提供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责任;实施机构应严格管控未依法依规公开的原始公共数据直接进入市场,并承担相应安全管理责任;运营机构应承担数据开发利用过程中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内控管理、技术管理和人员管理,不得超授权范围使用公共数据资源,严防数据加工、处理、运营、服务等环节数据安全风险。实施机构、运营机构应加强数据关联汇聚风险识别和管控,发现数据间隐含关系与规律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数据处理活动,及时上报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由其会同相关数据提供单位和网信、公安、国家安全、机要保密等部门进行评估。

(八)健全授权运营配套机制。

1.建立经营成本和收入核算机制。发改和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指导实施机构和运营机构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单独核算并准确记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经营成本和收入等情况。设定的最高准许收入需符合“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原则,包括成本、准许利润和税金。实施机构成本主要包括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平台建设和运维成本,数据传输、汇聚、存储、治理及安全防护等成本,人力资源成本,获取公共数据资源的相关支出,以及其他费用等。运营机构成本主要包括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平台使用费、数据产品开发和运营等成本、数据资源使用费等。准许利润和税金按照国家现行相关规定确定。

2.建立收益分配机制。建立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公共数据收益分配机制。实施机构按照相关规定上缴相关费用,由财政部门依法依规管理列支,支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良性循环。对各县(市、区)及其他市场主体产生并持有的公共数据,应保障各主体享有依法依规获取相关收益的权益。

3.建立发展扶持机制。实施机构应指导运营机构建立各类应用场景下可提供的数据产品和服务项目清单。对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场景的公共数据,实施机构应有条件无偿向运营机构供给;对用于与民生紧密相关、行业发展潜力显著和产业推动战略意义重大的应用场景的公共数据,实施机构应以成本定价方式收取费用。基于无偿使用公共数据开发的产品和服务,数据提供单位有权无偿使用。

4.建立监督评价机制。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授权运营情况,指导授权运营机构公开公共数据产品清单,披露公共数据资源使用情况。实施机构应定期提交授权运营报告,接受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监督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延续或终止实施机构开展授权运营工作的重要依据。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建立公共数据贡献评价指标,评价数据据提供单位数据贡献情况。评价结果作为信息化项目立项、数据产品使用等重要参考。建立公共数据对外供给、开发利用等激励机制,激发产数供数用数动力,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注入强劲动能。

三、组织实施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健全完善授权运营制度规范。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和县(市、区)负责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公共数据汇聚治理、分类分级、安全监管等工作。发改、工信、市场监管、财政、审计、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网信、公安、国家安全、密码管理、机要保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安全监管工作。健全鼓励创新、合理宽容失败的容错机制,支持各类参与主体积极探索有利于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创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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