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8-18来源:南阳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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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政府印发《南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起草背景是什么?

我市自2005年起开始依法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2008年制定了《南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宛政〔2008〕24号),并于2009年进行了修订,2022年经市政府公告失效。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城市环卫主管部门划转至税务部门具体征收,征收体制发生了较大调整。因此,为规范和保障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亟须制定新的《办法》,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完善征收流程,改进征收方式,规范征收行为,提高征收效率,做到应收尽收,为我市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对象有哪些?

市中心城区(卧龙区、宛城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卧龙综合保税区、市职教园区)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交通营运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所有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定义是什么?

《办法》中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包括餐厨垃圾处理费),是指用于将生活垃圾从垃圾中转站(临时收集点)收集、运输至垃圾处理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等环节所产生的费用,不包括物业管理区内清扫保洁和将生活垃圾运输至垃圾中转站(临时收集点)所产生的费用。

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各部门职责是如何划分的?

《办法》对相关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业务管理,税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具体征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收费的监督检查,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流程是什么?

首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征信息进行普查,并汇总报送至城市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对应征信息进行核定后,推送至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根据城市管理部门推送的信息,通过涉税渠道征缴入库;缴费义务人或者代收单位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到办税服务场所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六、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方式是什么?

(一)居民的征收方式

1.自来水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抄表到户的居民户,由税务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代收,居民户在缴纳水费时一并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2.实行总表转供水和供水管网未覆盖居民户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收,或者督促其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渠道缴纳。

(二)非居民的征收方式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辖区城市管理部门出具的缴费通知书,在规定时限内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2.集中经营场所,由经营者按照辖区城市管理部门出具缴费通知书,在规定时限内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3.沿街门店由辖区城市管理、税务或者街道办事处督促其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渠道缴纳。

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是什么?

市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仍按《南阳市物价局关于南阳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宛价房函〔2005〕38号)和《南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南阳市城区部分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宛价房函〔2009〕10号)确定的标准执行。

八、不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市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依法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缴纳义务人或者代收单位未按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书催缴,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的规定予以处理。

    

解读机关:南阳市城市管理局

解 读 人:焦献栋

联系电话:0377-6018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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