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卧龙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30日
南阳市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
建设发展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工作,根据应急管理部等十三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应急〔2023〕8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5〕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方向和战斗力标准,加快构建覆盖城乡、专业高效、规范有序的消防救援力量体系,不断提高城乡火灾防控和综合应急救援能力,为确保高质量建设现代化南阳提供强有力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筹规划。树立消防救援力量体系化发展思维,统筹国家、地方消防救援力量发展,坚持需求牵引、协调发展,明确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弥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数量不足、填补乡镇专业消防救援力量空白的发展定位,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纳入国家消防救援力量统筹规划布局,强化政策支持和综合保障,巩固城乡消防救援力量建设,构建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合力、统一管理、综合保障”的工作格局。
(二)坚持职业化方向。充分发挥职业制优势,培养职业精神,倡导职业荣誉,建立完善适应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特点的职业化管理教育机制,全面推行职业资格制度,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薪酬待遇体系,落实高风险、高负荷、高压力的职业保障,畅通职业发展通道,强化职业健康保障,不断提升职业化建设水平。
(三)坚持战斗力标准。围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需要,以履行岗位职责、提升业务素质为核心,建立完善适应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特点的专业化执勤、训练、考核等管理体系,实行统一指挥、统一纪律、统一训练、统一荣誉;坚持“拓展职能、防消联勤、一专多能”,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巡查、火灾隐患排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升灭火救援战斗力和综合应急救援效能。
三、总体目标
全市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取得明显成效,队站布局更加合理,制度体系更加完善,综合保障更加有力,救援能力显著提高,逐步完成全市已有队站提档升级,逐步解决全市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缺口。基本实现城乡消防安全公共服务均等化,构建起覆盖城乡、专业高效、规范有序、持续发展的特色消防救援力量体系。
四、工作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5年5月31日前)
各县(市、区)政府按照方案内容,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拟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制定相关工作措施,明确目标责任。
(二)推进实施阶段(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
各县(市、区)要采取试点推进、召开现场会等形式,及时推广建设工作做法,全面推开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提档升级和志愿消防队建设工作,采取强力措施,确保如期完成建设任务。
(三)验收评定阶段(2025年1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2025年11月底前,建设完成和提档升级达标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各县(市、区)政府评定合格后,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政府组织各相关部门开展全面验收评定,并将验收结果报省消防救援总队备案。志愿消防队验收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
(四)评估纳管阶段(2026年1月1日—长期)
经市消防救援局评估后符合纳管条件的,可以交由当地消防救援部门管理。具体评估办法由消防救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工作任务
各县(市、区)政府统筹本地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工作,推进城市建成区、乡镇(农村)等地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发展,进一步优化消防救援人员装备配备,完善功能设施,加强综合保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落实编制等相关事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队伍经费保障政策,统筹出资配备和待遇保障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其人员招录和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等工作;自然资源规划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用地需求纳入本地区城乡建设规划,确保其建设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城乡建设同步;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建队规划、人员招聘、管理训练和指挥调度等工作。其他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政策要求,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支持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
(一)队伍建设
1.建队任务。2025年5月底前,各县(市、区)要出台本级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具体实施计划。各地要加强城市建成区灭火救援力量建设,健全乡镇农村灭火救援力量体系,配齐人员、装备,落实保障措施,建立消防救援力量动态调整机制,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要求发生变化或当地城乡发展布局调整时,要及时核定建队需求,优化消防救援力量布局,确保消防救援力量建设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消防救援局等部门)
2.建队验收。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验收由各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政府组织市委编办、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消防救援局等部门验收,验收结果报省消防救援总队备案。本实施方案印发前已建成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在基础设施建设完成的基础上,要于2025年年底前完成提档升级。新建和进行提档升级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要按照规定程序报请验收。对未通过验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当地政府要限期整改,及时申请复验。对已经通过验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整合、变更;确需撤销、整合、变更的,须征求市消防救援局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消防救援总队备案。(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委编办、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消防救援局等部门)
(二)教育管理
3.队伍属性。各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要明确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公益属性,依法为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对交由消防救援部门管理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人员招录、日常管理、绩效考核等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消防救援局)
4.人员身份。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是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消防安全巡查、火灾隐患排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专业人员,宜单独编队、专职专用,实行劳动合同制,严禁采用劳务派遣用工,一般就近分配到其生活所在地工作。本实施方案印发前采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合同到期后,由其管理单位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消防救援部门统一制发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证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消防救援局)
5.管理主体。各县(市、区)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将其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勤体系,统一指挥、统一纪律、统一训练、统一荣誉。城市、县城建成区内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由当地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管理,经市消防救援局评估合格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可以由当地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管理。具体评估办法按照省、市相关要求执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消防救援局)
6.人员招录。各级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用人计划,报请本级党委、政府批准后,采取公开招录等方式组织实施。对交由消防救援部门管理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市消防救援局负责制定其人员招录实施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发布后,由各县(市、区)消防救援部门组织实施。
招录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年满18周岁,符合《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通过资格审查、体格检查、体能测试、面试等程序择优录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人员(不含辞退、开除)、大专及以上毕业生、退役军人及有相关消防工作经历的人员,其从事灭火救援时间计入定级时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委编办、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消防救援局等部门)
7.岗位等级和职业资格。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岗位等级任期管理,其岗位等级由低到高分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对应国家职业资格的相应等级。岗位等级内细化设档,并设置对应的薪酬待遇标准。具体的岗位等级比例、岗位职责、任职年限、晋级晋升等事宜,由市消防救援局负责制定实施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发布。本实施方案印发前已参加工作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由其管理单位组织等级套改。(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消防救援局)
8.培训晋级。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入职、在岗和晋级培训,岗位等级逐级晋升,逢晋必考,任期内年度考核和晋级培训考核均应合格,参加省级及以上业务技能比武竞赛取得名次或作出突出贡献的优先晋级。入职培训以市或县为单位组织,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在岗培训突出专业技能,分级分岗实施,支持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拓展其职业发展空间。晋级培训和等级晋升办法由市消防救援局负责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发布,由其管理单位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消防救援局等部门)
9.日常管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管理单位要指导其健全党、团和工会组织,加强对专职消防员的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发展优秀人员加入中国共产党、共产主义青年团,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相关管理要求,从严加强日常管理。市消防救援局要建立完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定期考核制度,报市政府批准发布后,按照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岗位等级调整、工资档次调整、奖惩和劳动合同续订、解除的主要依据,并记入个人档案。各级各部门要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及人员纳入当地政府和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体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在消防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事迹特别突出的推荐参加国家、省级、市级等荣誉评选。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婚假、孕产假、护理假,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市消防救援局可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事假、病假规定及轮休、调休政策,报市政府批准发布后实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市委、市总工会、市委宣传部、市妇联、市退役军人局、消防救援局等部门)
10.人员退出。年度考核或者晋级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应退出。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连续工作满5年不满12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由当地政府发放离队安置费;连续工作满12年及以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达到退休条件的,由当地政府发放离队安置费或由用人单位安排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培训后转岗;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离队安置费标准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消防救援局确定。转岗政策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会同市消防救援局参照消防员转岗安置政策确定。对因违反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主动辞职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不予发放离队安置费。通过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并获得证书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在合同期满后,可作为社会消防从业人员优先推荐从事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消防救援局)
(三)执勤训练
11.执勤备战。各县(市、区)消防救援部门要根据辖区内重点保卫对象和消防救援力量分布情况,划定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执勤责任辖区。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应严格落实24小时驻勤备战制度,建立完善的执勤备战、业务训练、灭火救援等工作机制,健全值班备勤、装备管理、勤务交接、战备检查、预案编制和修订、执勤备战基础资料管理等规定,保持良好备战状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消防救援局)
12.业务训练。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要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训练演练体系,立足现有训练设施、装备及辖区火灾特点,明确组训施训方式,确定训练科目和内容,分级开展训练演练、考核比武、防消联勤等活动。定期组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跟班轮训。积极组织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按规定对优胜者颁发获奖证书、奖牌等。(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消防救援局等部门)
13.调度指挥。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统一建设与消防救援部门联动的接处警系统,纳入119调度指挥体系,配备相应通信设备,建立音视频会议系统,保障通讯顺畅,接到上级政府和消防救援部门出动命令或群众报警后,第一时间到场处置。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要按照信息报送规定,向上级消防救援部门报送警情信息,严禁擅自对外发布或提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共同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指挥员组织指挥。(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消防救援局)
(四)综合保障
14.预算经费。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由地方财政保障并负责管理,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制定队伍经费管理办法。对交由消防救援部门管理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经费,各县(市、区)要将其纳入消防救援部门预算予以保障,并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分开核算,专款专用。通过消防救援部门预算经费建设、购置的由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使用的基础设施、车辆装备等各类资产,由消防救援部门按照中央行政单位资产管理规定统一登记管理,按程序做好资产配置、处置等工作。交由消防救援部门管理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其资产按规定做好交接。(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消防救援局等部门)
15.薪酬待遇。各县(市、区)要结合消防救援高风险、高负荷、高压力的职业特点,参考人力资源市场相关职业工资价位,合理确定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薪酬待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整体工资水平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执行,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消防救援局等部门)
16.社会保险和职业健康。管理单位要为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含生育)、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照灭火救援和训练演练工作需要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按当地政策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发放住房补贴;组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岗前、在岗、离岗、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体育委、医保局、税务局、消防救援局)
17.职业保障。入职2年以上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可以在工作地落户,工作调动时户口可以随迁。入职2年以上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本人凭有效证件,在车站、机场、码头、医院等场所优先购票、通行、挂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参观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历史文化名城等景区时,享受当地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的同等优待政策。烈士、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和入职2年以上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优先安排到普惠性幼儿园、公办小学、初中就读。入职2年以上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符合申请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城市消防救援站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的情况下,可配套建设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使用的备勤公寓,以方便值班备勤。(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卫生健康体育委、税务局、退役军人局、总工会、消防救援局等部门)
18.伤亡抚恤。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因工受伤、致残或死亡的,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对其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程序申报,落实抚恤优待政策。对因工伤残、牺牲和被评为烈士的地方政府消防员,可申请公益性基金给予经济补助。(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局、消防救援局)
19.车辆交通保障。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应急救援任务时,免收通行费、泊车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的消防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税务局、消防救援局等部门)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遇到的人员编制、营房设施、救援装备、经费待遇等具体问题。各部门要主动强化协调配合,积极争取资金、政策、资源等方面的帮助支持。
(二)压实目标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压实责任、传导压力,研究谋划配套方案措施,狠抓责任落实。到2025年年底,全市城市、县城建成区内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布局满足遂行任务需要,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完成提档升级,达到建设标准并通过验收,各地行政村和较大自然村根据需要应建设志愿消防队。
(三)加强考核督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督导考核力度,抓好推进落实,向上级政府报告每阶段工作推进实施情况。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要发挥好协调督导作用,适时开展对方案落实情况的跟踪评估。各责任单位要建立目标任务落实台账,加强政策配套,协同推进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