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2-07来源:南阳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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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南阳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南阳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了便于理解掌握《规定》,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我市自2015年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先后制定出台了5部政府规章,在服务和保障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还存在立项不够科学、意见征集不够充分、草案送审稿质量不高等问题。制定《规定》,旨在从制度层面破解这些难题,进一步健全立法机制、完善立法程序、规范立法活动、提高立法效能,为推动政府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二、起草的依据是什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三)《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立法工作的意见》

(四)《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规章立项工作办法等五项立法工作制度的通知》

(五)《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立法四合审查工作规定和河南省政府立法三会两评工作规定的通知》

三、规章制定都有哪些程序?

规章制定程序性比较强,一般来说,包括规章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等程序。

四、在提升立项科学性方面作出了哪些规定?

科学立项是做好规章制定工作的前提。《规定》提供了征集规章立项建议的多种途径,除了向部门征集立法项目外,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集立法项目建议,也可以根据市委、政府工作安排以及实际工作需要直接提出规章项目建议;严格界定了不予立项标准,对于超越地方立法权限、不具备立法必要性、立法时机不成熟等情形的不予立项,避免“为立法而立法”;强化了立项论证评估,明确了立法计划拟定和调整程序,保证立项的科学性和稳定性。

五、如何压实起草单位责任来保证规章质量?

高质量起草是做好规章制定工作的关键。《规定》明确了起草部门主体责任,具体负责成立起草小组、制定起草方案、完成草案起草;明确了起草单位开展起草、调研、意见征求等工作要求;规定了涉及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必要时进行听证;规定了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应当组织公平竞争审查;确立起草单位的法制审查与集体讨论制度,草案送审稿应当经起草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查并经本单位集体研究讨论通过后,由主要负责人签署;详细列举了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限报送的立法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立法调研情况、立法参考资料等送审材料。

六、在加强立法审查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严格审查是做好规章制定工作的保障。《规定》明确政府规章草案提交市政府审议前由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查,从草案送审稿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细化了可以予以缓办或者退回的情形,审查单位发现存在未公开征求意见、重大争议未解决、主要内容严重脱离实际等问题,可直接缓办或退回起草单位,从源头对草案送审稿严格把关;规范了审查意见征询、立法调研、论证咨询、意见协调等工作机制,确保规章内容能够解决实际问题、兼顾各方利益。

七、对于公众参与规章制定都有哪些规定?

为推进民主立法,保障公众真正参与到规章制定中来,《规定》进一步优化了公众参与机制。在立项阶段市司法行政部门要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公众可通过邮件、信函等方式反馈意见;起草部门在规章起草阶段、审查部门在规章审查阶段均要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有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等情形的,应当召开立法听证会听取意见。

解读机关:南阳市司法局

解读人:李明

联系电话:0377-63135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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