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2-07来源:南阳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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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政府立法作为地方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市自2015年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先后制定出台了5部政府规章,在服务和保障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政府规章制定过程中,还存在立项不够科学、意见征集不够充分、草案送审稿质量不高等问题。因此,有必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南阳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进一步健全立法机制、完善立法程序、规范立法活动、提高立法效能,为推动政府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立法工作的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规章立项工作办法等五项立法工作制度的通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立法四合审查工作规定和河南省政府立法三会两评工作规定的通知》等。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七章四十三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则。明确了本规定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立法原则、立法权限、政府及部门工作职责等内容。

(二)立项。规定了立法建议项目征集的主体、方式、途径及相关要求;明确了不予立项的情形;规定了立法计划拟定及调整程序和要求。

(三)起草。明确了起草单位开展起草、调研、意见征求等工作要求;规定了涉及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必要时进行听证;规定了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应当组织公平竞争审查;明确了起草单位报送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等相关立法材料的程序、具体内容要求。

(四)审查。明确了市司法行政部门对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查的具体内容;细化了对不符合要求的送审稿可以予以缓办或者退回的情形;规范了意见征询、论证咨询、意见协调等工作机制。

(五)决定、公布、备案和解释。规定了提请审议的程序、规章发布实施以及备案的要求;明确了规章解释的情形、作出主体及程序。

(六)立法后评估、清理及其他规定。规定了需要开展立法评估的情形以及规章需要修改、废止的情形;明确了对不适应我市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规定要求的规章及时进行清理。

(七)附则。明确了本规定的施行日期。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南阳市司法局

解读人:李明

联系电话:0377-63135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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