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阳市政务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7-26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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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南阳市政务云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务云规划、建设和管理,解决电子政务基础设施重复建设、资源分散等问题,为“数字政府和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提供集约化基础支撑,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南阳市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宛政办〔2018〕3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了《南阳市政务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依据

1.《河南省政务云管理办法》(豫政办〔2020〕33号)

2.《中共南阳市委办公室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筹推进数字政府和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宛办〔2023〕7号)

3.《南阳市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宛政办〔2018〕31号)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由原来的七章三十三条修改至六章二十九条。

(一)罚则

删除《暂行办法》中罚则章节。罚则内容在《南阳市政务云购买服务合同》和其他规章制度中作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

(二)政务云主管部门

由《暂行办法》规定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修改为“市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新增“各县(市、区)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是本级政务云主管部门”内容。

(三)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和上云

由《暂行办法》规定的“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新建和改扩建的非涉密电子政务项目,均应依托市政务云建设,市级政务部门现有政务信息系统要逐步向市政务云迁移”修改为“已建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原则上要全部迁移上云。使用财政资金或由市政府授权的国有平台公司自筹资金新建和改扩建的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使用社会资金建设用于部门履职的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均应依托政务云建设,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不宜上云的除外。不符合市数字政府和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规划、不符合数据共享要求的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原则上不予上云”。

(四)财政保障范围

市级财政全额供给的政务信息系统使用单位由市财政承担云资源使用费,其他市级单位的云资源使用费原则上由使用单位自行承担,确需市财政承担的,需报经市政府同意。

各县(市、区)部署在市政务云的政务信息系统产生的云资源使用费,按照市政务云服务采购价,由本级财政承担。

(五)云资源使用管理

1.云资源申请主体由“项目单位”修改为“政务信息系统使用单位”。

2.新增“市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根据云资源利用率情况适时组织政务云使用单位进行资源调整”内容。

3.新增“突发情况和紧急事项,由市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组织云服务提供方紧急开通相关云服务,政务云使用单位应在紧急开通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云资源使用流程补齐相关手续”内容。

(六)安全管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重新明确了政务云平台的整体安全保障要求,健全了相关安全管理机制,规范了政务云主管部门、网信及公安等安全职能部门、政务云使用单位和云服务提供方的安全管理责任。

(七)附件

按照《南阳市政务云购买服务合同》中新云服务目录对附件《南阳市政务云资源申请表》中云服务项进行了更新。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南阳市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

解读人:贺永潇  0377-63390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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