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卧龙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政务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24日
南阳市政务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务云规划、建设和管理,解决电子政务基础设施重复建设、资源分散等问题,为数字政府和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提供集约化基础云服务支撑,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务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0〕33号)、《中共南阳市委办公室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筹推进数字政府和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宛办〔2023〕7号)和相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云是指依托非涉密电子政务网络建设,运用云计算技术,统筹利用计算、存储、网络、安全、信息等资源,为电子政务应用提供支撑服务的基础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务云的规划、建设、管理、运维、服务等活动。
第四条 政务云按照“统筹集约、协同高效、安全可靠”的原则建设和管理。
政务云的建设和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和发展规划要求统筹集约开展,在全省一体化政务云体系下,建设、运维南阳市政务云。原则上,各县(市、区)、各部门不再新建政务云,县(市、区)政务信息系统使用单位的云资源需求经本级政务云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统一使用市政务云。确需新建的政务云,应报市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审批同意,已建政务云要和市政务云对接,纳入统一管理。
第五条 已建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原则上要全部迁移上云。使用财政资金或由市政府授权的国有平台公司自筹资金新建和改扩建的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使用社会资金建设用于部门履职的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均应依托政务云建设,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不宜上云的除外。不符合市数字政府和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规划、不符合数据共享要求的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原则上不予上云。
第六条 市级财政全额供给的政务信息系统使用单位由市财政承担云资源使用费,其他市级单位的云资源使用费原则上由使用单位自行承担,确需市财政承担的,需报经市政府同意。
各县(市、区)部署在市政务云的政务信息系统产生的云资源使用费,按照市政务云服务采购价,由本级财政承担。
第七条 市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是市级政务云主管部门。各县(市、区)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是本级政务云主管部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市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负责市政务云的统筹规划、建设、招标采购、费用结算及监督评价等工作,负责政务云资源审核、开通、上线、变更、退出,制定政务云相关标准体系和管理制度,指导监督本级政务云的网络安全防护,推动各部门政务信息系统部署、迁移上云。
各县(市、区)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务信息系统上云事宜。
第九条 政务云使用单位即上云政务信息系统使用单位,根据本单位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需要,向市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申请云资源服务,并负责本单位应用系统开发测试、迁移部署、运行维护、监控管理、安全管理等工作,配合完成政务云安全检查、应急演练、统计评价等工作。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将市政务云资源使用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务云资源使用资金的保障工作。
第十一条 网信、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监督管理市政务云的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政务云服务提供方负责政务云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配合市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开展服务质量评价、服务目录修订、安全检查和政务云资源开通、变更、退出等工作,配合政务云使用单位完成政务信息系统的部署、迁移、迁出等工作。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政务云的使用包含申请、审核、开通、上线、变更和退出等环节。
第十四条 政务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应按照“够用即可、适度超前”的原则,提出云资源使用申请,向市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云资源申请公文(附件1)
(二)南阳市政务云资源申请表(附件2)
(三)南阳市政务云上云业务系统需求说明(附件3)
(四)其他资料。原则上应提供项目批复文件、建设方案、系统安全评估等材料,上级有关部门统一部署推广的系统需要提供推广文件或政策依据等材料。
第十五条 市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依据政务云使用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研究确定云资源需求的合理性,提出审核意见;项目复杂或云资源使用量需要评估的,可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审,其评审意见作为迁移上云和使用云资源的主要依据。
突发情况和紧急事项,由市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组织政务云服务提供方紧急开通相关云服务,政务云使用单位应在紧急开通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云资源使用流程补齐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政务云服务提供方应根据市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的审核意见,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云资源开通并告知市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和政务云使用单位,政务云使用单位应及时对资源开通情况进行确认(附件4)。
第十七条 政务云使用单位自系统云资源开通后3个工作日内,须启动系统上云部署,逾期5个工作日未启动的,将对该云资源进行收回。原则上政务信息系统部署、测试及上线时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确需延期启动或延长部署时长的,需向市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八条 正式运行过程中确需调整云资源配置的,政务云使用单位应向市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提交变更申请,市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审核通过后告知政务云服务提供方进行变更。
政务云服务提供方应定期向市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报送云资源利用率情况,市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根据云资源利用率情况适时组织政务云使用单位进行云资源调整,政务云使用单位无特殊理由的,应及时进行资源优化调整并重新部署。
第十九条 政务云使用单位不再使用政务云资源时,需向市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提交退云申请,市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审核通过后,政务云服务提供方协助做好数据迁移备份等工作,在3个工作日内收回云资源,终止有关服务。
第四章 运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条 政务云服务提供方负责市政务云的日常运行维护,提供符合行业服务质量标准的7×24小时服务,配合政务云使用单位开展政务信息系统部署和迁移上云,制定并执行市政务云平台应急预案,配合开展应急演练,确保市政务云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一条 政务云服务提供方对政务云实施升级、优化、调整等重大变更前,必须向市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书面报告,并编制变更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变更;同时,要及时通知政务云使用单位,并进行安全影响分析、测试、验证和记录,经评估确保变更不影响市政务云和政务云使用单位政务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政务云服务提供方负责市政务云的实时监测,定期向市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报送市政务云运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政务云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政务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跟踪系统运行状况,合理使用云资源;同时,应建立健全政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支持并参与市政务云应急处置等演练活动,发现问题及时向政务云服务提供方反映并协同处理,确保单位政务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政务云侵犯国家、集体利益及公民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政务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五条 市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会同网信、公安等安全职能部门加强对政务云的安全监管,不定期开展政务云及上云系统的安全检查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问题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
第二十六条 政务云使用单位按照“安全管理责任不变、数据管理关系不变、安全管理标准不变”原则,做好政务信息系统上云前安全评估工作,严防系统“带病”上云,做好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的安全管理,做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安全测评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等工作,加强日常管理巡查,及时发现风险漏洞并整改到位。
第二十七条 政务云服务提供方建立专门的机构和团队负责政务云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网络安全、保密、密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定期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风险评估、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等工作,并协助政务云使用单位对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进行安全管理。
政务云服务提供方应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安全培训、保密教育和应急演练;发现安全风险应及时告知政务云使用单位尽快整改,并向市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报告。对存在重大隐患或遭受恶意攻击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政务云服务提供方可直接暂停相应云服务或断开网络,并第一时间向政务云使用单位说明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宛政办〔2018〕31号文件中的《南阳市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南阳市XX局(委、办)关于XX项目入驻南阳市政务云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