趋利性执法的致命伤害

发布时间:2026-02-13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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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围绕规范涉企执法、深化政务服务,多部门密集出台举措,通过法治化手段破解痛点,持续激发经营主体活力。131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8起网络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引导经营主体依法合规经营,共同营造良好竞争生态21日,《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正式施行,为规范行政执法权提供坚实制度保障;2日,最高检通报2025年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主要情况并发布6件典型案例3,自然资源部召开不动产登记高效办成一件事动员部署会重点推进企业购置不动产转移登记改革4日,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推进成效;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开展情况同日,商务部有关负责人在例行发布会上表示,将加快塑造吸引外资新优势。

系列举措中,最高检纠正一批趋利性执法司法突出问题的相关行动因直面企业发展痛点、精准回应社会关切,迅速引发舆论关注与共鸣。新华社、人民日报、检察日报、北京青年报、澎湃新闻等多家媒体相继跟进报道或刊发评论。微博平台“趋利性执法司法”相关话题持续发酵,累计阅读量7500万。这一舆情热度充分说明,纠治趋利性执法司法精准切中了当前民营经济发展的“软肋”,反映出社会各界对斩断利益链条、维护公平正义、持续纵深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迫切期待。

实践中,趋利性执法司法表现形式多样且具有隐蔽性:有的违规异地执法抓捕,肆意查封、冻结甚至划转外地企业和个人财产;有的混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边界,将正常的合同纠纷认定为合同诈骗,或将企业正当融资认定为非法集资,以刑事手段不当干预经济纠纷;还有的为获取更多罚没收入或其他经济利益,随意扩大执法司法管辖权。究其本质,将执法司法权与经济利益进行非法“链接”一些地方在考量、定性企业行为是否违法违规时,掺入了部门私利,导致执法部门与地方财政“同气连枝”,甚至让法定监督处于失灵、停摆状态,这也是趋利性执法禁而未绝的深层原因。所以从本质上,趋利性执法也是一种作风腐败,知法犯法,触碰底线,伤害了公众集体情感,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分析称,其危害是双重的、系统性的:显性层面,直接侵害经营主体的财产权、经营权乃至人身权,制造市场不确定性;隐性层面,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与法律权威,动摇社会对法治的信仰,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和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营造。

整治趋利性执法司法的治本之策,关键在于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持续强化对执法司法权的监督制约。20253月,最高检部署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锚定企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精准发力。截至当年年底,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专项监督案件1.9万余件,监督解除、返还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涉企财物26亿余元,为企业纾困解难、提振信心,推动了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纵深建设。

上述成果的取得,根本在于党中央、国务院对趋利性执法问题的高度重视和系统部署。2024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后,自20253月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全国范围内推开专项行动,并将整治违规异地涉企执法和趋利性执法作为重点任务。与之相衔接,2025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首次针对涉企检查作出全面系统规定;同年10月,“十五五”规划建议进一步提出健全规范涉企执法长效机制,防止和纠正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从战略层面巩固整治方向202621日,《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正式施行,明确将整治趋利性执法、违规异地执法纳入监督范围,为行政执法权套上更加严密的“制度笼子”。国家层面清晰政策路径指引下,各地各部门积极落实,通过一系列“实招”“新招”,切实防止和纠正趋利性执法司法,推动经营主体的法治获得感持续提升。

整治趋利性执法司法,是一场持久战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决定了整治工作止于“一案一纠”的个案监督,更要致力于构建预防与纠偏并重、监督与问责协同的长效机制长效机制的建设,首先根植于明确的原则与共识正如有关专家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时指出的,任何执法司法工作都要以国家法律为准绳,坚决切断执法司法工作与经济利益的关系《人民日报》则进一步强调,制约监督的最终效果必须体现为严肃的问责追责对于滥用权力、徇私枉法乃至构成职务犯罪等行为必须依法严惩,形成强大震慑,破除“趋利无害”“代价可控”的侥幸心理。有媒体分析指出,一方面,要强化权力制约与程序约束。隔绝“案”“财”之间的利益输送通道。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整合多元监督体系。有效贯通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渠道,实现监督信息共享、风险预警与异常行为精准识别,从而形成更广泛的监督合力。

法治化营商环境是激发企业创新发展活力的关键支撑,也是我国经济行稳致远的重要基石。执法直接关系到民生获得感、幸福感与安全感,直接影响优化营商环境的成效与质量。趋利性执法,直接给营商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是不可逆转的伤害祛除趋利性执法司法之弊,必须从执法动机上抑制某些地方的趋利执法冲动必须从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强化立体化监督机制、提升执法人员专业素质推进执法公开透明等多方面协同发力归根结底,必须坚持用法治思维厘清权力边界,用法治方式织密制度之笼唯有“阳光执法”“透明司法”成为权力运行的常态,才能使趋利性执法司法无处遁形,以更坚实的法治保障、更优质的营商环境,为各类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厚植沃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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