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部门动态

市城市管理局:厘清收费边界 杜绝重复征收

发布时间:2026-01-29来源:南阳日报

分享:

最近,市民王先生盯着水费账单直犯嘀咕:明明每月按时缴物业费,咋又多出5元“生活垃圾处理费”?“缴了物业费还要缴垃圾费,是不是重复收费?”他的疑问,道出了不少市民的困惑。

自生活垃圾处理费随水费征收以来,“物业费里已含垃圾清运费,为何还要缴生活垃圾处理费”“卫生费是不是变相收费”等问题引发热议。为厘清这些费用的“来龙去脉”,市城管部门近日进行权威解释,通过对比“生活垃圾处理费”“物业费”“卫生费”三个概念,帮市民算清“明白账”。

据介绍,三者的区别可从收费主体、法律性质、费用用途三方面直观区分: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政府收取,属于法定义务,不缴违法,费用用于垃圾从中转站运输至处理场及无害化处理等环节,居民户每月每户5元;物业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收取,属于合同义务,不缴违约,费用包含小区内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运输至中转站、设施维护等服务,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卫生费则是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旧称,属于过时或不规范叫法,无法律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卫生费”名义二次收费。

“简单说,以生活垃圾中转站为界,物业费管‘从家到中转站’,生活垃圾处理费管‘从中转站到处理场’,是两个环节的服务,对市民不存在额外收费。”城管部门工作人员解释。

以王先生为例,他的物业费确实包含将垃圾运至中转站的费用,而水费中多出的5元,是受政府委托代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这笔钱不归物业,直接上缴财政,用于垃圾后续清运和处理。王先生提到的“卫生费”,在现行法规中已不作为独立项目存在,若物业在物业费之外单独收取“卫生费”,则属违规。

针对市民质疑的“重复收费”问题,城管部门提醒:若物业合同明确包含小区内日常保洁和垃圾清运(至中转站),且市民已通过水费代扣或向街道、社区缴纳了正规“生活垃圾处理费”,而物业仍要求单独缴纳“卫生费”,极可能涉及重复收费。此时市民可要求物业出示收费依据,维护合法权益。


相关阅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