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款针对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设行为设定“土地管理优先、规划管理跟进”的处理原则,其核心是明确法律适用顺序和部门职责衔接。“土地管理优先”是指当一项建设行为同时存在非法占用土地和违反规划许可情形时,应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定性和处理。因为土地是建设载体,非法占地是根本性违法行为,侵犯国家土地管理秩序这一核心法益。因此,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首先对非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罚。“规划管理跟进”是指在土地违法问题处理之后,再对违反城乡规划行为进行处理。例如,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许可内容建设”行为进行查处,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这一原则避免重复处罚或职责交叉,确保执法工作逻辑性和高效性,形成从“土地”到“地上建筑”完整治理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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