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第十九条确立严格的“责任倒查”与“一案多查”机制,即在查处违法建设的同时,反向追溯监管、审批、协管、参与违法建设等各环节失职行为。该机制涵盖四个层面:一是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治理中未履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二是追究居(村)民委员会发现违法建设却不予劝阻、制止或未及时报告的属地协管责任;三是追究实施违法建设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单位责任;四是追究公职人员个人实施、参与、包庇违法建设或阻挠查处的责任,由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从严处理。通过多层次、全链条追责体系,确保治理责任压实到“最后一公里”,形成有力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