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1-09来源: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采用瞒报、虚报等手段骗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已获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资格的,取消其申购资格;已签订购房合同但未交付的,解除购房合同;已交付的,由运营公司回购,按同时期同地段的市场租金收取房屋使用期间占有使用费和折旧费。发生骗购行为的记入保障性住房信用管理档案,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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