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购价格按照原购买价格结合住房折旧确定,住房折旧按每年1%的折旧率予以核减,购房人自行装修部分,不予补偿。同时,返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余额。
计算公式:回购价格=(原购买价格)×〔1-(交付使用年限×1%)〕+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交付使用年限从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算,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的,不计入折旧)
此外,已被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购房人应按照购房合同约定在限期内腾退。被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若原购房人未在限期内腾退,运营公司(或产权单位)可通过诉讼等方式,收取回购后房屋使用期间的房屋占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