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分五部分:
第一部分为适用范围,中心城区各区国有和集体建设用地适用本《方案》。
第二部分为工作程序,由区土地储备机构与市考古工作单位签订文物保护协议;考古工作单位应按照规定2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工作;考古勘探未发现地下文物的,由市文物部门依据考古勘探结果出具行政审批意见;发现有文物遗迹的,由文物部门按照程序上报审批,实施考古发掘,市文物部门依据考古发掘结果出具行政审批意见。
第三部分为工作经费,一是宗地所属辖区政府(管委会)将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所需经费计入土地成本。卧龙区、宛城区、高新区、示范区由市财政部门在宗地出让价款中扣除该项经费,拨付考古工作单位。职教园区、官庄工区土地出让所需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经费由两区拨付考古工作单位。划拨地、集体建设用地文物保护经费由宗地所辖区政府财政部门拨付考古工作单位。二是文物勘探、发掘费用分开核算,具体标准为文物勘探7元/㎡,考古发掘1500元/㎡,遇到大中型墓葬或其他特殊重要遗迹时据实核定。对于已经完成文物保护区域评估的集中连片开发区,需要进一步开展文物勘探和考古发掘的,也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部分为职责分工,明确市土地管理部门、市文物部门、市财政部门、宗地所在辖区政府(管委会)等各单位职责分工。
第五部分为工作要求,提出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规范流程,配合协作;强化措施,建立机制三方面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