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结构
共七章,分为总则、初始水权核定、用水权分配、用水权交易、用水权交易约束机制、监督管理及争议处置、附则。
(二)主要内容
明确试点范围各行政区、试点灌区、各类用水户的初始水权和用水权分配办法,推动建立市域内初始水权分配机制。
南水北调水权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各县(市、区)指标作为用水权;鸭河口水库供水范围内用水户用水权按照水库批复的供水对象和供水规模,进行水量分配,确定农业、工业、城市生活、生态等各类用水户的用水权;打磨岗灌区内农村及镇区生活、农业灌溉、养殖、水厂、工业水量,按照水库和灌区批复的供水对象和水量确定初始水权;灌区用水者协会用水权按照灌区总面积、协会灌溉面积确定;对现有用水户和新增用水户,严格按照水资源管理刚性约束要求,在满足双控指标前提下,按照规模和定额,核定取水量,确定用水权。用水权确定均不得挤占河道生态用水。
对区域、取用水户、灌溉用水户用水权交易的范围、类型、主体、程序、监管、交易资金管理以及水权交易机构的职责等进行明确和规范,明确交易审批条件、水量核定办法、水权收储办法、水价协商机制,为区域间开展用水权交易提供基本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