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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行政行为自我纠正的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6-01-09来源:南阳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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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意见》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总体要求、主要内容和保障措施。

(一)总体要求。明确了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行为自我纠正工作的指导思想,确立了“有错必纠、程序正当、综合衡量、统筹协调”四项工作原则。

(二)主要内容。通过“概括+列举”的方式明确了行政机关自我纠正的实施主体、适用范围和启动方式,以及不予受理自我纠正申请的情形;根据不同类型的行政行为,规定了五种行政行为自我纠正方式,分别是确认无效、撤销或部分撤销、确认违法、更正或补正、依法履行职责;同时对行政机关在自我纠正调查过程中回避、重新取证、请示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提供证据等方面作出具体要求,并规定了第三方参与、赔偿义务、送达、后续法律救济、责任追究等配套工作机制。

(三)保障措施。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谋划,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工作见行见效。建立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和风险研判,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强化监督考核,将行政行为自我纠正工作纳入全面依法治市考核体系,作为法治督察、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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