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无法预测参与人数或者不能控制参与人数的群众性活动,不属于《条例》规定的“1000人以上”的例外情形,根据日常掌握看,部分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或承办方往往对人群聚集的规模没有清晰的概念,对大人流造成的危害没有意识,少数活动有躲避安全监管的故意,部分活动的承办者基于活动场地、组织经验等条件所限,无法控制或预测实际参与人数,一旦组织活动可能造成无法预料的后果,应该由公安机关先期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管理。因此,对可能影响公共安全或社会治安秩序的活动,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活动承办者等应当在活动举办的20日前报告活动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公安机关在接到报告后,及时对活动开展评估、安全监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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