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5〕1125号
申 请 人:王 X,女,身份证号13XXXXXXXXXXXX0167
住 址:宛城区XX路XX小区
被申请人: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皇甫光宇,任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5年7月1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5〕XXXX号,以下简称《答复书》)不服,于2025年7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8月4日依法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答复书》并要求依法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对《答复书》中称南阳XXXXXX小区测绘报告不是本单位保存制作不服,且被申请人公开的小区外立面图和剖面图模糊不清、不能辨认,请求撤销《答复书》,依法重新答复。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14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同日向申请人邮寄《答复书》,申请人已签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答复期限的规定,答复程序合法。申请人申请公开南阳XXXXXX小区测绘报告、小区外立面图和剖面图。被申请人答复如下:“你申请公开的XXXXXX小区测绘报告不是我单位制作或保存,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建议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公开。经查阅档案并检索,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将检索到的该项目的轴立面图、剖立面图予以公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内容适当,并未影响申请人的权利义务。综上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7月12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XXXXXX小区测绘报告、外立面和剖面图。被申请人于7月13日签收。7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告知申请人测绘报告非其制作或保存,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建议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公开。同时,向申请人提供了该项目轴立面图、剖立面图的复印件。被申请人于7月15日向申请人邮寄该答复,申请人于7月16日签收。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申请人系XXXXXX小区业主,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该小区的测绘报告和外立面及剖面图,被申请人检索后,向申请人提供了对应图纸的A3复印件,并告知申请人测绘报告不属于其负责公开,建议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公开,并无不当。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外立面和剖面图复印件难以辨认,属于对行政机关提供信息的载体和形式不满,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如确有需要,申请人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被申请人处现场查阅。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13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7月14日作出案涉《答复书》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程序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结论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1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5〕XXXX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