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5〕1124号
申 请 人:王 X,女,身份证号13XXXXXXXXXXXX0167
住 址:宛城区XX路XX小区
被申请人: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皇甫光宇,任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5年7月1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5〕XX号,以下简称《答复书》)不服,于2025年7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8月4日依法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答复书》并要求依法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答复书》中所称XXXXXX小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和变更合同、土地出让金补缴协议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不予公开不服,同时对公开的地块控制图、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模糊不清、不能辨认,请求撤销《答复书》,依法重新答复。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26日、7月4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7月11日向申请人邮寄《答复书》,申请人已签收,答复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答复期限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南阳XXXXXX小区总平面图和详规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或变更合同、土地出让金补缴协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申请人答复如下:“你申请公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或变更合同、土地出让金补缴协议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经争取第三方意见并审查,该政府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经查阅档案并检索,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将检索到的地块控制图(已脱密处理)、总平面图(包含技术经济指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予以公开。”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适当,未影响申请人的权利义务,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分别于2025年6月25日、7月3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XXXXXX小区总平面图、详规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或变更合同,被申请人于6月26日、7月4日签收。6月27日,被申请人向XXXXXX小区建设单位南阳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函征询意见,该公司于6月30日回函,认为出让合同相关信息系公司重要商业信息,涉及商业机密,经研究不同意公开。7月1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国有土地出让合同、补充或变更合同、土地出让金补缴协议涉及商业秘密,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和审查,该政府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附南阳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XXXXXX项目不同意公开土地出让合同的函。同时,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向申请人提供了该项目的地块控制图(已脱密处理)、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申请人于7月15日向申请人邮寄该答复,申请人于7月16日签收。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本案中,申请人系XXXXXX小区业主,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该小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或变更合同、出让金补缴协议,被申请人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被申请人经审查后,依据上述规定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同时向申请人提供了项目地块控制图、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复印件,已履行了公开职能。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复印件难以辨认,属于对行政机关提供信息的载体和形式不满,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如确有需要,申请人可与被申请人进一步沟通,或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被申请人处现场查阅。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26日、7月4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7月14日作出案涉《答复书》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程序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结论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1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5〕XX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