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5〕1123号
申 请 人:杜X兰,女,公民身份号码41XXXXXXXXXXXX1501
住 址:河南省南阳市XX区XXX路XXX号
委托代理人:曹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赵毅辉,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蔚然,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宛建依申复〔2025〕XXX号,以下简称《答复书》)不服,于2025年8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8月15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检索并公开申请事项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南阳XXXX大厦项目业主,为了查验自身信息,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南阳市XXX路XXX号(XXXX区域)XXXX大厦项目相关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中称“经查找未找到施工招投标备案及申报文件或工程项目直接发包备案表,故该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未说明检索的具体数据库、档案库及检索关键词。被申请人未证明已全面检索关联信息。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14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5年5月29日作出《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在该位置找到名称为“XXXX国际商务酒店”的项目,经查找未找到施工招投标备案及申报文件或工程项目直接发包备案表(社会投资),故该信息被申请人不存在。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另查,案涉项目系“问题楼盘”项目之一,因该项目原开发商失联,相关化解工作尚在进行中。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4月2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申请公开“XXXX大厦”项目施工招投标备案及申报文件或工程项目直接发包备案表(社会投资)。被申请人于4月28日收到申请,通知申请人补正后,申请人于5月12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补正说明》,将“XXXX大厦项目”变更为“南阳XX国际酒店”项目。被申请人于5月14日收到补正,于5月29日作出《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在该位置找到名称为“XXXX国际商务酒店”项目,经查找,未找到施工招投标备案及申报文件或工程项目直接发包备案表(社会投资),故该信息被申请人不存在。《答复书》于2025年6月4日向申请人指定地址邮寄,申请人于6月5日签收。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8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通知申请人补正,5月14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后,对案涉项目的档案材料进行了检索查找,未找到施工招投标备案及申报文件或工程项目直接发包备案表(社会投资)的资料,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告知申请人不存在,并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邮寄书面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宛建依申复〔2025〕XX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