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5〕1119号
申 请 人:王X林,男,公民身份号码41XXXXXXXXXXXX4910
住 址:河南省XX县XX镇XX大街XX路组
被申请人:内乡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孙红鑫,任县长
委托代理人:马苗苗,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不服,于2025年7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8月4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就申请人于2025年6月19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称:2025年6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当日签收,但至今未答复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2025年6月19日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由于文件流转停滞,导致没有给当事人及时回复。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以下信息,被申请人已向灌涨镇、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发函要求涉及单位进行查询,目前正在收集中,收集完毕后及时向申请人答复。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6月19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同日签收。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回复。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于9月11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内政办依申答〔2025〕XX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在2025年6月19日收到申请后,未在规定的20个工作日期限之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鉴于被申请人在复议期间已主动履行职责向申请人作出并送达了答复书,故责令履职已无实际意义,但应当确认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