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5〕1114号
申 请 人:王 X,男,公民身份号码41XXXXXXXXXXXX0017
住 址:南阳市宛城区XXXXXX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杨 正,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密献,高新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管〔2025〕第XXXXXX号,以下简称《决定书》)不服,于2025年7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7月21日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重新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并以书面告知。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6月12日在高新XXX中西医诊所经诊断后购买了诊所提前制作好的治疗肾虚的自制药丸,案涉产品无任何药品信息、无药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国药准字等,涉嫌销售假药劣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通过市长热线12345投诉至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于6月30日作出不予受理的行政行为,不受理原因为:我局于2025年6月27日收到你关于XXX中西医诊所的投诉。经审查,属以下第(二)项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受理。(二)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申请人在6月12日购买案涉产品并发现其存在违法问题后,向市长热线12345进行投诉,之后再未向有关部门或机构进行投诉,而被申请人在未告知的情况下,通过书面告知申请人的投诉已经受理和处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事实认定不清。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7日接到申请人的12345政务服务热线承办单,称“2025年6月12日市民在卧龙区XX街XX号高新XXX中西医结合诊所,花费150元购买商家口述自制的中药丸,发现这个药品无厂家、厂址、国药准字日期、保质期等信息,购买该药品未开具任何处方,且通过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备案中心查询不到该药有任何备案信息,综上所述该商家制作销售假劣药。诉求:希望相关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依规查处,并组织调解依法退赔。”
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于6月17日予以受理,并以短信的形式告知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6月23日,被申请人电话联系申请人,通知其到被申请人处参加现场调解,申请人称其在外地上班,无法到场参加现场调解。
2025年6月27日,被申请人再次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因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内容与上述一致,认定为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且申请人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提交的投诉,被申请人正在调解处理中。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对此次重复投诉事项决定不予受理。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决定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恰当。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27日收到投诉举报信,立即进行研判,对投诉举报线索依法进行核查,发现与之前12345政务服务热线承办单的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内容一致,认定为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并于6月30日向申请人邮寄了《决定书》,其作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依据得当。
三、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或者行政复议请求)没有依据。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启动核查程序,根据核查的证据和事实作出处理决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告知了申请人,确保有据可查,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保障了申请人的权益。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事项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所作出的回复事实清楚,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6月15日在12345政务服务热线提起投诉,反映其在高新XXX中西医诊所购买的自制中药丸无任何药品信息、无药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国药准字等,涉嫌销售假药劣药。诉求为依法依规查处,并组织调解依法退赔。被申请人于6月17日予以受理并通过短信通知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于6月23日通过电话联系申请人通知其到被申请人处参加现场调解。6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因投诉内容与申请人在12345政务服务热线提起的投诉内容一致,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于6月30日作出《决定书》并于7月2日邮寄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于7月3日签收。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18日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市场监管〔2025〕第XXXX号)并于8月22日邮寄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于8月23日签收。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在2025年6月27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因投诉内容与申请人在12345政务服务热线提起的投诉内容一致,且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在12345政务服务热线提起的投诉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书》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结论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30日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管〔2025〕第XXXXX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