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5〕1113号
申 请 人:卢X佟,男,公民身份号码13XXXXXXXXXXXX3914
住 址:河北省XX市XX区XX乡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宛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闫 磊,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任殿峰,宛城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5年7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8月6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部分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重作。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7月10日通过其他方式得知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已经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对应法律条款以及行政处罚依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立案。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不存在违
法行为轻微的情形,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程序违法,未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22日接到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举报南阳市宛城区XXXXX餐饮店超范围经营。接到举报单后,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被举报人证照齐全,现场未发现售卖有凉菜类,打开被举报人开设的美团平台“XX肉夹馍砂锅面”店铺亦未发现售卖有凉菜类。被举报人称已整改,店内已不经营凉菜,线上已下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于7月9日作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并于7月1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二、查询全国12315平台,自该平台开通以来,该申请人共举报11次,投诉15次。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6月2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我要举报”入口向被申请人提起举报,反映南阳市宛城区XXXXX餐饮店涉嫌存在超范围经营凉皮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7月7日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超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的行为,被举报人证照齐全,经询问,被举报人称已自行改正。因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于7月9日作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并于7月1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另查明,被举报人于2025年8月20日换发的《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中已增加冷食类食品制售经营项目。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在2025年6月22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因被举报人已主动改正,被申请人认为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结论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10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