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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5〕1108号

发布时间:2025-09-23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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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20251108

 

    :徐X城,男,公民身份号码37XXXXXXXXXXXX2575

     :山东省XXXXXXXX快递驿站

被申: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宛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  磊,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文全,秦  勇,宛城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5年7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7月28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立案调查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7月3日在抖音平台购买了南阳市宛城区XXX百货商行销售的一款枕头,案涉产品宣传具有驱蚊功效,申请人收到后发现案涉产品并无农药成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没有农药成分是不允许宣传驱蚊功效的,被举报人这种行为明显属于夸大产品功效,诱导消费者购买,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于7月8日向被申请人提起举报,被申请人于7月18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依据是《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虚假宣传并非轻微违法且并未及时改正,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8日接到申请人的举报,举报南阳市宛城区XXX百货商行在其开设的抖音平台网店销售枕头页面存在虚假宣传“驱蚊”功效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7月11日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申请人反映的夸大功效问题。经询问,被举报人称以前存在过,但已自行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被举报人为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影响范围较小、涉案货值金额较小,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于7月14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于7月1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二、查询12315投诉举报平台,自该平台开通以来,该申请人共举报17次,投诉14次。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2025年7月3日在南阳市宛城区XXX百货商行开设的抖音平台网店购买了艾草麻将枕,收到后发现其销售页面存在虚假宣传“驱蚊”功效的违法行为,遂于7月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我要举报”入口向被申请人提起举报。被申请人收到后于7月11日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见申请人反映的虚假夸大功效问题,经询问,被举报人称已主动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因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的规定,被申请人7月14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于7月1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在2025年7月8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违法行为,经询问被举报人称已主动改正。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结论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18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9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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