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复议 > 文书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5〕1107号

发布时间:2025-09-23来源:

分享:


行政复议决定书

政复20251107

 

    : X,女,公民身份号码35XXXXXXXXXXXX8047

     : 宁夏回族自治区XXXXXXXXX号

被申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

法定代表人: 张富峰,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  玮、杨振宇,卧龙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57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728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行政行为违法,撤销该行政行为,并责令重作。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3月16日在南阳市XXX艾制品有限公司开设的淘宝平台“XXX旗舰店”购买了一片蒸汽热敷眼罩,收到货后发现完全货不对版,商品详情页宣传商品为“绿色包装艾草香型”,实际收到“灰色包装且无任何香型标识”;商品包装印刷保质期为2年,但商家自行粘贴的标签上保质期为3年。申请人于3月1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起举报,举报被举报人存在涉嫌虚假宣传和篡改保质期标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被申请人于4月2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作出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办案人员调查,南阳市XXX艾制品有限公司销售有两款蒸汽眼罩,分为灰色包装和绿色包装。消费者下单的是绿色包装,因南阳市XXX艾制品有限公司的工人工作失误,将绿色包装蒸汽眼罩上的标签粘贴在灰色包装蒸汽眼罩上,并邮寄给消费者灰色包装蒸汽眼罩。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存在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全面依法履职。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9日收到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反映南阳市XXX艾制品有限公司违反《广告法》和《产品质量法》,要求依法查处。被申请人于4月24日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被举报人经营场所有两款眼罩,分别为灰色包装和绿色包装,灰色包装外包装印有保质期2年,绿色包装眼罩外包装由被举报人工作人员自行张贴标签,标签上印有保质期3年。被申请人查看快递信息,申请人下单的是绿色包装眼罩,但被举报人发送的是灰色包装眼罩。被举报人告知是其员工因工作失误将绿色眼罩的标签粘贴在灰色眼罩上发给了申请人,已向申请人作出退款处理。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9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单,于4月10日申请核查延期,于4月29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同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行政行为内容适当,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没有依据。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及时处理,按照规定进行了全面、客观、公正、及时的核查,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保障了申请人的权益。

综上,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3月1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我要举报”入口向被申请人提起举报,反映南阳市XXX艾制品有限公司存在涉嫌违反《广告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行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单后于4月10日作出核查延期决定,于4月24日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因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的规定,被申请人4月29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同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9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对被举报人进行了询问。被举报人因发货失误向申请人寄送错误产品,被举报人已向申请人作出退款处理。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结论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9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923


相关阅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