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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5〕1105号

发布时间:2025-09-18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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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

政复20251105

 

   人:王X贵,男,身份证号41XXXXXXXXXXXX2016

      址:高新区XXXXX产业园XX社区XX小区

被申南阳市高新区中关村南阳科技产业园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陈红林,任主任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对XX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监督职责为由,于20256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6月20日依法受理经延期审理,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书面通知XX小区业委会七日内公布小区自治期间收支明细账及原始单据,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XXXX小区于2021年成立业主委员会,在实际运作中,业委会存在诸多违规行为,严重损害了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申请人通过12345、当面沟通等多次向被申请人反映上述问题,最近一次书面反映时间为2025年4月7日,但被申请人一直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调查处理,也未给予申请人任何书面答复。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以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九条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本辖区的管理部门,有法定职责对业委会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履行或履职不到位,未对业主委员会有效监督,侵害了申请人及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知情权)。

被申请人称:

一、XX小区(含XX小区)位于XX路和XX路交叉口东南角300米,物业管理一直由XX公司集资房管理服务中心和XX物业公司管理。该小区多年脏乱差,小区业主与开发商XX公司、小区物业的矛盾由来已久。2021年6月,XX小区业主不断投诉、上访,迫切要求成立业主委员会,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21年底,在科技园以及XX社区的指导下,选举成立由9人组成的XXXX业主委员会。XXXX业委会成立后,自行管理小区4个月。2022年4月28日,业委会与XX集资房管理服务中心(实际控制人陈X国)签订一年服务合同,后因对该物业不能提供安防设施、不及时清理化粪池造成排污管道堵塞、且收费高又要继续涨价等原因不满,于2023年5月12日发出管理服务合同终止通知书。XX公司集资房管理服务中心于2023年6月13日主动退出并答应移交手续,2023年8月17日撤离。2023年8月,业委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物业公司,南阳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标,该公司与业委会签订合同后,于2023年9月5日进驻该小区开展服务。而此时原物业办负责人陈X国在部分人员煽动下,以XX公司固定资产账目核算不清,业委会有贪污为由,拒绝移交出各类手续及服务设施,造成双方互相告状上访。

二、针对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履行管理职责,依法履行对案涉小区业委会的财务监督职责,业委会财务收支情况,督促其依法公开账目的请求,被申请人已按照《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中所规定的职能职责履行了监督管理职责。

1.为推进小区物业良性化治理,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5日成立XX小区问题专班,四次正式约见双方代表,并组织对小区业委会自治期间的账目进行审计,2023年11月8日,审计公司南阳XXXX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审计;2023年11月12日,审计公司河南XXX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审计。

2.2025年4月25日,被申请人在XXXX小区大门口及公示栏处,将XXXX小区业委会自治期间(2022年4月8日至2022年4月30日)账目审核情况予以公示。

3.2025年4月11日收到的申请人的申请,2025年6月6日,被申请人以顺丰速运邮寄的方式,将XXXX小区业委会账目告知申请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依规履行案涉小区物业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物业管理纠纷,公开、公示业委会自治期间收支明细账目,申请人申请事实和理由并不属实。恳请市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高新区XXXXX产业园XXXX小区业主,该小区2022年1月成立业主委员会,2022年1月至4月,业主委员会对小区实行自治。2022年4月28日,业委会与XX集资房管理服务中心签订一年期服务合同。2023年5月,业委会向XX集资房管理服务中心发出终止物业服务合同通知书。2023年8月,业委会公开招聘物业公司,南阳市XX物业公司中标,并于2023年9月5日进驻小区。2025年4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职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责令业委会在7日内向全体业主公示自成立以来的全部财务收支明细及原始凭证;组织公开质询程序,在被申请人监督下,20日内召开业主代表大会,由业委会逐项回应业主质询;启动行政监督程序,对业委会拒绝接受质询、财务信息不透明的行为立案调查,并公布初步核查结果。2025年6月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了业委会自治期间部分账目核算清单。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公示不全、未尽到监管职责,申请本次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协调和监督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河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八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派员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中的纠纷。第六十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监督业主委员会履职,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调解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协调和监督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做出的决定负责。其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不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规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由上述规定可知,街道办事处对小区业委会的日常活动有监督职责。在本案中,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小区自治期间的财务收支情况直接关系业主利益。业委会未主动、全面予以公示,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履职申请后,应当依法组织核查,发现业委会确未全面公开财务状况的,应当责令其改正。被申请人在处理案涉小区物业纠纷时,成立了工作专班,组织了财务审计,公示了部分账目,但对于业委会未提供全部账目的行为,应当书面通知并责令业委会限期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应于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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