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5〕1102号
申 请 人:闫X明,男,公民身份号码41XXXXXXXXXXXX061X
地 址:宛城区XXX街道XXXX小区
被申请人: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赵毅辉,任局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履职行为违法为由,于2025年7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7月17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具有依法及时答复和正式、准确、完整、全面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根据被申请人三定方案第四条,申请人所申请的事项均属于被申请人的职责范围。被申请人的回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被申请人未依法依规履行法定职责,对于案涉XXXX小区地下车库工程项目是在被申请人监督实施下竣工验收的,并由被申请人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地下车库进出口位置、方向与规划图纸不符,建设单位未依法按照图纸施工,擅自更改出入口位置,存在安全隐患。而被申请人在施工过程中未履行监督职责,了解情况后也没有进行事实调查,作出了推诿不作为的回复。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二百七十五条、二百七十六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没有调查事实、未拿出业主允许南阳市XX物业公司(以下简称“XX物业公司”)管理地下车库的证明,更没有拿出任何事实证据,就乱作为,损害群众利益,属于单方确认事实。另外,被申请人在回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过程中出尔反尔,行政行为答复随意,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完全不可信。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回复》没有事实依据,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日收到申请人反映的关于宛城区XXX街道XXXX小区地下车库未按规划施工、未进行竣工验收、XX物业公司私自设卡、非法拦截业主车辆进入地下车库的履职申请书,经调查核实后于5月26日作出回复,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
一是关于地下车库未按规划施工的问题。XXXX小区地下车库项目由南阳市XX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开发建设,2020年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面积5303.6㎡,对于地下车库是否按规划施工的问题,申请人应当向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了解。
二是关于未进行竣工验收的问题。XXXX小区项目已经进行竣工验收,并于2021年8月10日取得南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编号豫南阳J202108-XXX号。申请人反映的未进行竣工验收的问题不存在。
三是关于XX物业公司私自设卡、非法拦截业主车辆进入地下车库的问题。XXXX项目在2020年已由XX公司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南阳市人防办作出了人民防空核实文件(宛人防竣核〔2020〕第XX号),视为按照易地建设形式履行了防空地下室建设义务,该公司享有地下车位的使用权、管理权和收益权。XX物业公司与XX公司签订有委托管理协议,并于2021年7月15日在宛城区房地产管理处完成前期物业合同备案,编号〔2021〕411302XXX。XX物业公司对地下停车场出入口上设置智慧阻车系统,系为规范产权车位管理,该项目签署停车服务协议的业主可以正常使用。如对地下车库权属有争议,应当向南阳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获取。
综上所述,申请人本次关于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不服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宛城区XXX街道XXXX小区业主。2025年3月24日,申请人通过电子邮箱向被申请人提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对XXXX小区项目未按规划对地下车库工程进行施工建设、地下车库未依法进行竣工验收、XX物业公司非法拦截业主车辆进入地下车库的行为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3月24日通过电子邮箱回复已收到该信件。
被申请人核查后,于2025年5月26日向申请人作出《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回复》,主要内容为:1.案涉小区地下车库项目由XX公司开发建设,2020年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竣工验收并备案。2.XX公司2020年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南阳市人防办核实认可。3.XX物业公司通过公开招标进驻,并于2021年7月15日完成前期物业合同备案,其在地下车库设置智慧阻车系统属于规范产权车位管理行为,根据调查,已签署停车服务协议的业主可以正常使用。4.对地下车库权属争议问题向南阳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咨询、获取;对地下车库是否按规划施工问题,请向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映。该回复于5月29日向申请人邮寄,申请人于5月31日签收。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依法进行了核查,调取了案涉小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XX物业公司前期物业合同备案等相关资料、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了书面回复,说明了相关事项的核查情况,回复内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处置,故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向市自规局反映,并无不当。XX物业公司受XX公司委托,经合法程序进驻开展物业管理,车库使用纠纷属于业主与开发商、物业公司之间的民事纠纷。案涉小区建设单位XX公司以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形式履行了人防工程建设义务,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业主对地下车库存在所有权,不能证明XX物业公司拦截车辆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地下车库所有权属于不动产登记事项,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可向南阳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了解车库产权,符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由上述规定可知,负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在收到履职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调查核实并向申请人作出回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4日向申请人回复电子邮件确认已收到申请,于5月26日作出回复,5月29日向申请人邮寄,处理及答复时间超过上述规定,应当确认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事项进行了逐项核实,作出的回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但答复程序超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本次履职申请的回复行为程序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