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5〕1101号
申 请 人:陈X婷,女,公民身份号码41XXXXXXXXXXXX2427
住 址:河南省南阳市XX区XX路XXX号
被申请人:南阳市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顾理,任党委书记、主任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行政职责为由,于2025年6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6月16日依法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严格依法履行行政职责违法,责令其限期履行职责,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患者陈X新(系申请人之父),男,55岁,于2025年3月3日因不适就诊于南阳市XX医院,入院后,院方未按规定告知患者替代医疗方案,直接为患者实施放射治疗,侵犯了患者的诊疗选择权,后因为院方治疗不当最终导致患者死亡。
根据《医疗纠纷与处罚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2025年5月22日,申请人书面向被申请人递交行政履职申请书,请求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对南阳市XX医院涉案医生及相关主管人员进行处理。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被申请人当在七日内立案并进行调查取证,但截止2025年6月5日,申请人仍未收到被申请人作出是否受理该案的决定。申请人认为,治疗方案的告知是患者治疗选择权的重要体现,南阳市XX医院在对患者实施诊疗时未告知患者可选择的治疗方案是十分严重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亦存在怠于履行自身职责的情形。现请求复议机关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被申请人不严格履行行政职责违法,责令其限期履行职责,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复议机关不应受理。申请人提交了落款日期为2025年5月28日的行政履职申请书,以与南阳市XX医院存在医疗纠纷,医院在封存患者陈X新的病历时未予提供封存清单为由,认为医院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职责,对南阳市XX医院给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只要在2025年7月28日前作出回复意见,即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2025年6月9日提起行政复议,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诉求已履行了职责并进行了答复。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25日作出调查报告,认为南阳市XX医院在封存病历时未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其行为涉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对南阳市XX医院立案进行行政处罚。调查回复于2025年6月27日送达被答复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5月22日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职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对南阳市XX医院治疗申请人父亲陈X新期间,未提供替代诊疗方案而直接为其实施放射治疗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被申请人于5月22日签收该申请。5月28日,申请人再次提交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对南阳市XX医院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6月2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回复,告知申请人已对南阳市XX医院未按规定开列封存清单一事进行调查,被投诉人的行为确实违反相关规定,已立案处理。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分别于2025年5月22日、5月28日向被申请人投诉南阳市XX医院的未提供替代诊疗方案、未按要求封存病历两个事项,被申请人在6月27日的回复中,对封存病历一事进行了回复,未对被投诉人是否提供替代诊疗方案一事的核查情况进行回复和说明。经与申请人核实,其未收到被申请人关于替代诊疗方案一事的回复,不能认定为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作出处理并书面向申请人作出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