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复议 > 文书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5〕1100号

发布时间:2025-09-09来源:

分享:


行政复议决定书

政复20251100

 

   人:杜X,女,身份证号41XXXXXXXXXXXX1501

                    X营,男,身份证号41XXXXXXXXXXXX2650

      : XXXXXXXX号

委托代理人:曹  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皇甫光宇,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5〕XX号,邮XX号,以下简称《答复书》),于20257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586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重新予以公开。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南阳XXXX大厦业主,为了查验自身信息,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该项目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答复未检索到XXXX大厦项目的相关信息,相关信息不存在。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虽然出具了“检索系统截图”,但该截图不完整,无法证明其已尽到了合理的检索义务,且从截图显示,系统支持“工程分类”“规划审批事项”等多维度查询,被申请人未证明已全面检索关联信息。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4月2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5月26日邮寄《答复书》,答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通过城建档案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以“XXXX大厦”为关键词在系统内进行检索,均未查询到对应项目名称、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土地供应及不动产登记等信息。检索过程截图保存,能够证明已尽合理检索义务。经检索后,被申请人答复“经查阅档案并检索,未检索到XXXX大厦项目的相关信息,该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二申请人于2012年1月分别与河南省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书》,认购XXXX大厦项目商业房,《房屋认购协议书》写明该项目当时进入开工建设阶段,相关建批、销售手续正在办理中。二申请人于2025年4月2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XXXX大厦项目1.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用地批准书;2.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涉及上述建设项目的土地招标、拍卖信息及成交记录、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建设用地申请表、用地红线图、建设工程总设计方案;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规划设计方案及审批意见、总平面图、日照分析文件、图纸目录及各层平面图、分层面积表;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延期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变更、延期文件,建设项目用地信息公示,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批前公示;7.行政区域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8.建设单位出具的修建性详细规划;9.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界图;10.房屋测绘报告,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11.建设项目效果图、鸟瞰图、日夜景效果图、竣工后的建筑图片(内部图),标明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现势地形图,数字化地形图,该项目的空间层图、建筑单体;12.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13.由本单位出具的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及图,涉及该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书、规划设计条件变更文件、不动产分割变更登记审核意见;14.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图,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整改意见通知书,土地核验意见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及附件。被申请人于4月28日收到申请,5月26日向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经查阅档案并检索,未检索到XXXX大厦项目的相关信息,申请人申请的XXXX大厦项目的相关信息不存在,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无法公开。同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了在城建档案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以“XXXX”“XXXX大厦”为关键词进行检索的截图,系统显示该关键词没有可浏览的数据。《答复书》于5月26日向申请人代理人邮寄,申请人代理人于5月28日签收。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XXXX大厦”项目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进行了检索,未查找到该项目的信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告知申请人相关信息不存在,已尽到了检索义务,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答复内容适当。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8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5月26日作出《答复书》并邮寄,程序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5〕XX号,邮X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99


相关阅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