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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5〕1099号

发布时间:2025-09-08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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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20251099

 

   人:王  X,男,公民身份号码41XXXXXXXXXXXX0017

     :南阳市XXXXXXXXXX小区XX号楼

被申: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岩,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田全建,张  谊,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52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宛市监依申复〔2025〕XX号,以下简称《答复书》)不服,于7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79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要求公开而未公开的内容限期重新作出书面回复;2.认定被申请人自2018年至今给XXXXXX小区XX号楼X单元所有“住改商”个体经营者登记注册并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撤销X单元现有的所有“住改商”个体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并取缔其非法活动。3.酌情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多年来合理范围内的维权费用和因被申请人违法行政行为给申请人造成的精神损失。

申请人称:申请人居住地XXXXXXXX号楼的不动产权证上用途一栏清楚表明的是城镇住宅用地,不是商用或商住楼,但是近一半变成了经营场所,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居住环境和生活品质,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25年5月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后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申请人认为:1.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未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及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2.被申请人回复第二项内容时给出的法律依据,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而未提及该条例第二十条;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而未提及该细则第二条和第十七条第三项;给出的政策依据是《河南省建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但对该规定第九条却视而不见、绝口不提。3.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拒绝公开申请人申请的第三项内容,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涉嫌滥用此条款,懒政不作为。4.被申请人回复的第四项内容显示XX号楼X单元所有“住改商”个体经营者在被申请人处办理营业执照时应当提交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性文件不存在,对此申请人无异议,但这恰恰是被申请人违法行政的铁证。5.对其他几项公开内容也有异议。

被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要求公开未公开的政府信息,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申请人2025年5月12日申请公开的7项事项,依法应予公开的,被申请人都依法进行了公开。不能公开的,被申请人均已作出答复,申请人要求公开依法不予公开的其他事项,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

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办理并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违法,缺乏依据。相关法律和文件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的通知》(豫政办〔2021〕45号)中“河南省省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第91项等。

三、申请人认定被申请人未履行“住改商”监管职责没有依据。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三)项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住改商”的监管是各级住建部门的职责,该法规未规定市场监管部门的权限和监管分工,申请人认定市场监管部门应对“住改商”监管缺乏法律依据,超出了市场监管部门的职权范围。

四、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赔偿维权费用及精神损失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被申请人对信息公开的申请答复已依法履职,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没有依据。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于2025年5月12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人申请公开:1.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住改商”个体经营者的登记条件与限制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审批流程、所需材料;2.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给“住改商”个体经营者同意并颁发营业执照的政策依据和法律依据;3.2019年至今,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南阳市XX路XXXXXX小区XX号楼“住改商”个体经营者同意登记注册并颁发营业执照的数量信息;4.南阳市XX路XXXXXX小区XX号楼X单元所有的“住改商”经营者在贵局办理营业执照时,应当提交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性文件;5.申请人在2023年3月9日,以书面形式向南阳市卧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了关于XXXXXX小区XX号楼X单元非法住改商的投诉举报材料,两年多过去了,申请人没有得到该局任何形式的回复,请贵局核实给出法律依据;6.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住改商”个体经营者的行业限制与注意事项,以及目前南阳市XX路XXXXXX小区XX号楼X单元所有的“住改商”经营者所涉及行业种类信息;7.2019年至今,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于南阳市XX路XXXXXX小区XX号楼X单元“住改商”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实施的行政监督和管理工作有关情况的书面材料。

二、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1日作出《答复书》,主要内容为:1.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住改商”个体经营者的登记条件与限制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审批流程、所需材料”、“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给‘住改商’个体经营者同意并颁发营业执照的政策依据和法律依据”,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申请人。2.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019年至今,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南阳市XX路XXXXXX小区XX号楼“住改商”个体经营者同意登记注册并颁发营业执照的数量信息”,经审查,不是被申请人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被申请人对现有政府信息加工、分析或另行制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被申请人不予提供。3.经检索查找,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南阳市XX路XXXXXX小区XX号楼X单元所有的‘住改商’经营者在贵局办理营业执照时,应当提交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性文件”不存在,根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告知。4.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申请人在2023年3月9日,以书面形式向南阳市卧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了关于XXXXXX小区XX号楼X单元非法住改商的投诉举报材料,两年多过去了,申请人没有得到该局任何形式的回复,请贵局核实给出法律依据”,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已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申请人。在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收到申请人投诉时,南阳市市场监管局机关纪委和注册科已收到申请人关于同一事项的投诉,由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关于同一事项统一进行了回复。5.经检索查找,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住改商’个体经营者的行业限制与注意事项”不存在,根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6.经审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南阳市XX路XXXXXX小区XX号楼X单元所有的“住改商”经营者所涉及行业种类信息”,不是被申请人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被申请人对现有政府信息加工、分析或另行制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被申请人不予提供。7.经审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019年至今,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于南阳市XX路XXXXXX小区XX号楼X单元‘住改商’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实施的行政监督和管理工作有关情况的书面材料”,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答复书》同时告知了申请人救济权利和救济渠道。《答复书》于5月22日向申请人邮寄,申请人于同日签收。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在本案中,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2、5项“住改商”个体经营者的登记条件与限制的规范性文件、审批流程、所需材料、颁发营业执照的政策和法律依据、2023年9月向南阳市市场监管局卧龙分局投诉举报办理情况,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予以公开或回复,符合规定。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3、6项,属于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的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决定不予提供,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4项“利害关系人同意‘住改商’的证明性文件”及第6项“‘住改商’个体经营者的行业限制与注意事项”,被申请人进行了检索,未查找到相关信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告知了申请人不存在,符合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019年至今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所在单元‘住改商’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实施的行政监督和管理工作有关情况的书面材料”,属于执法信息,申请人告知被申请人不予公开,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12日签收申请,于5月21日作出《答复书》并向申请人送达,程序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二、本案系政府信息公开纠纷。政府信息公开途径主要解决的是政府信息的公开与否问题,即是不是政府信息、有没有政府信息、应不应该公开该政府信息,但是政府信息内容本身的合法与否,具体到本案即被申请人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是否合法,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围。如果申请人对其他业主或租户未经许可擅自改变住宅用途的行为存在异议,可通过民事诉讼或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反映情况等途径予以解决。

三、申请人要求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维权费用及精神损失的复议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宛市监依申复〔2025〕X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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