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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5〕1098号

发布时间:2025-09-05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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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20251098

 

   人:牛X伟,男,公民身份号码41XXXXXXXXXXXX0014

     址:南阳市XXXXX号XX城X号楼X单元XXX

被申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岩,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德民,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61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宛市监依申复〔2025〕XX号,以下简称《答复书》)不服,于6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申请人72日补正,本机关于79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部分撤销《答复书》,并责令重作。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完整履行公开义务。1.申请人申请公开XXX小区电梯维保记录,被申请人仅公开三次记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及《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五条第六项的规定。2.选择性公开无法律依据,维保记录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信息,被申请人未说明仅公开三次的合法理由,亦未告知完整记录的获取途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3.逃避法定监管职责。电梯维保需按月进行,被申请人仅公开部分记录,导致公众无法监督维保合规性,可能掩盖安全隐患。

被申请人称:

一、关于“未完整履行公开义务”的情况说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而电梯维保记录属于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由电梯维保单位或使用单位(物业)保存,非行政机关在履职中主动制作或获取的信息,因此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

二、关于“选择性公开无法律依据”的情况说明。申请人申请公开“全部维保记录”,但被申请人仅保存监督检查形成的部分记录(如年度抽查、专项检查等),因此仅公开履职过程中实际生成的3次抽查记录。被申请人提供的3次记录系行政执法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制作的抽查记录,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三项规定的应公开的“监督检查情况”。而完整的日常维保记录属于维保单位存档的技术资料,非被申请人法定公开范畴。《答复书》中已明确说明:“建议您到南阳市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或河南XX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查询获取该信息”,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三、关于“逃避法定监管职责”的情况说明。被申请人依法对电梯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而日常维保责任主体为维保单位及物业。公开抽查记录已反映被申请人监管履职情况,未覆盖全部维保记录不构成“逃避职责”。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事实清楚、依据合法、程序正当。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6月5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XXX小区X号楼电梯维保合同及维保记录。被申请人于6月17日作出《答复书》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申请人于6月19日签收。《答复书》的主要内容为:1.经审查,“XXX小区X号楼维保合同”系南阳市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河南XX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商业合同,非被申请人最初制作或者最初获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建议申请人到南阳市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或河南XX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查询获取该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现予告知。2.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将XXX小区X号楼电梯在2025年5月7日、5月21日、6月4日的三次维保记录予以公开,复印件附后或至本小区公示栏自行查看。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电梯维保合同属于商业合同,不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符合规定。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由上述规定可知,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工作由电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相关记录由其保存,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了监督检查过程获得的3次维保记录,同时告知申请人其他记录可以向物业公司或电梯生产企业获取,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5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6月17日作出答复并送达申请人,程序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争取,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宛市监依申复〔2025〕X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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