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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5〕1097号

发布时间:2025-09-02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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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20251097

 

    :许X浩,男,公民身份号码23XXXXXXXXXXXX0011

     :黑龙江省XXXXXXXXXXX号楼X单元XXX

被申: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宛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  磊,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  啸,宛城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5年6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7月4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拼多多网店购买了“XXX鸡翅中”,收到后发现案涉产品存在无生产许可的行为,遂于2025年6月4日向被申请人提起举报,要求立案查处。被申请人什么都不告知就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不立案决定。申请人认为无生产许可就销售冷冻生鲜食品不符合轻微违法,且被举报人销售量巨大,要求立案处理。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4日接到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举报河南XX商贸有限公司涉嫌生产许可违法行为。接到举报单后,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被举报人所售案涉产品属于食用农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被举报人使用的标签制作不规范,存在瑕疵,但不对商品质量产生影响,且已主动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豫政办〔2024〕60号文第6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于6月19日作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并于6月2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人名称与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信息提供方姓名不符。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4日接到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其中信息提供方姓名为许X浩,身份证号:2302032002******11

三、查询全国12315平台,自该平台开通以来,该申请人许X浩共举报15次,投诉17次;许X浩举报1次,投诉1次。

综上,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已依法履职,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内容适当。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2025年6月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我要举报”入口向被申请人提起举报,反映河南XX商贸有限公司涉嫌产品没有生产许可证编号、发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与货和地址不符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同日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查明案涉产品为冷冻鸡翅中(食用农产品),被举报人提供了情况说明、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及检测报告。被举报人使用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对产品质量产生影响,且被举报人已主动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6月19日作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并于6月2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在2025年6月4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案涉产品系冷冻鸡翅,属于未经加工的食用农产品,无须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案涉产品生产标签系冷冻包装后误张贴其他产品标签所致,被举报人对标签瑕疵的行为已主动改正。因被举报人已主动改正标签瑕疵问题被申请人认为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结论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24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9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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