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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5〕1096号

发布时间:2025-09-01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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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政复20251096

 

   人:栗X,女,身份证号41XXXXXXXXXXXX2022

      : 方城县XXXXXX

委托代理人:祝X雅,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夏,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赵毅辉,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宛建依申复〔2025〕XXX号,以下简称《答复书》)为由,于20256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571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重新予以公开。

申请人称:申请人XXXXX业主,项目位于南阳市宛城区XX路以南、XX路以西。现因与开发商产生纠纷,该项目开发商拒不按照合同履行合同义务,给申请人造成了相当大的经济损失。申请人对该房产项目运行过程中的行政行为合法性产生了怀疑,于2025年3月25日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根据邮单签收信息,被申请人已于3月27日签收。4月21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邮寄的《答复书》。申请人认为答复内容存在明显不当,应予撤销。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依法申请公开的“预售资金缴存、审批和划拨情况;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申请及拨付记录;预售款专用账户及资金拨付情况文件”系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另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第二条等规定,开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是开发商申请预售许可的必备要件,监管账户设立后,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在网站上进行公示。结合本案,被申请人作为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规定,应当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也应当掌握重点监管资金的缴存情况。工程建设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使用必须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实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具有法定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职责,有义务督促检查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实施情况。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仅仅以“非本机关制作或最初获取,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范畴,建议向南阳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了解”为由,简单推诿,未提供进一步的解释或依据,未能充分履行其信息公开义务,因此应予以撤销。再者,南阳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的核心职能在于不动产权属登记相关业务,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无直接关联,其既不具备制作、保存该类预售资金监管信息的职责,也无相关业务流程涉及此类信息,故不应由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公开。被申请人作为预售资金监管法定主体,需先判定是否为自身负责公开的内容,而被申请人未判定该义务,直接将信息公开责任推给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属于行政不作为,未保障申请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7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4月8日作出《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相关信息非被申请人制作或最初获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范畴,建议申请人向南阳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了解,在法定期限内已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对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进行了告知,作出的《答复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3月2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XXXXX项目的预售资金缴存、审批和划拨情况;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申请和拨付记录;预售款专用账户及资金拨付情况文件。被申请人于4月8日作出《答复书》,告知申请人,上述信息非被申请人制作或最初获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范畴,建议申请人向南阳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了解,同时提供了南阳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的联系方式。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7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4月8日作出《答复书》,4月18日向申请人邮寄,申请人于4月21日签收。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XXXXX项目预售资金监管的相关信息。根据南阳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三定方案,南阳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承担中心城区控制规划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存量房交易资金等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故申请人申请公开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告知申请人向南阳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咨询了解,同时告知了该中心的联系方式,该答复内容符合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7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4月8日作出《答复书》,4月18日向申请人邮寄,程序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此外,案涉项目属于问题楼盘房地产专项整治项目,问题楼盘设立了工作专班,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支持政策,着力解决好问题楼盘项目长期停工、“办证难”等突出问题。申请人要求公开相关政府信息是因为开发商未按要求履行合同义务而与项目开发商产生纠纷,实质是为了解决与开发商之间的合同纠纷问题,该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申请人应当合理选择救济途径,选择更为直接、高效、便捷的方式,有效解决实际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宛建依申复〔2025〕XX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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