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5〕1095号
申 请 人:栗X杰,女,身份证号41XXXXXXXXXXXX2022
住 址: 方城县XX镇XXX村X庄
委托代理人:祝X雅,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郝X夏,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赵毅辉,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宛建依申复〔2025〕XXX号,以下简称《答复书》)为由,于2025年6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7月1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重新予以公开。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XXXXX业主,项目位于南阳市宛城区XX路以南、XX路以西。现因与开发商产生纠纷,该项目开发商拒不按照合同履行合同义务,给申请人造成了相当大的经济损失。申请人对该房产项目运行过程中的行政行为合法性产生了怀疑,于2025年3月25日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根据邮单签收信息,被申请人已于3月27日签收。4月21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邮寄的《答复书》。申请人认为答复内容存在明显不当,应予撤销。1.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前置文件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条之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必须提交上述文件,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法定流程里的必备材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中必然会接收、留存,是被申请人职责范围内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2.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并非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四条等规定,国家秘密的确定需履行严格的定密权限、程序,且应具备明确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被申请人认定材料涉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相关答复应当予以撤销。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即使涉案信息部分涉及国家秘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七项及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内容进行区分处理,对材料进行必要性审查,判断是否因公共利益确需公开、是否可以做脱密处理等,删除涉密内容后公开可公开的部分。但被申请人未经任何审查,就简单以“秘密级文件”为由不予公开,未举证证明其已履行区分处理义务,属于怠于履行法定职责,违反信息公开的公平、公正与便民原则,侵害申请人的知情权。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7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4月8日作出《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其所申请的项目属于问题楼盘房地产专项整治项目,按照“民生为本、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将“保民生、保住房、保稳定”作为首要目标,根据南阳市问题楼盘处置化解工作指挥部的相关文件(秘密级),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项目已于2023年5月10日化解。鉴于该项目属于问题楼盘房地产专项整治项目,申请人要求公开的第1、3、4、5、7、8、11项资料系秘密级文件,不予公开;其余事项非被申请人制作或最初获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范畴。第2、10项建议向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了解;第6项建议向宛城区住建局了解;第9项建议向南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防办)了解。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对涉及秘密的信息,依法不予公开,并说明了理由,对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已告知申请人并告知了相应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3月2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XXXXX项目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前置文件,包括:1.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2.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4.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5.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6.消防验收意见书;7.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8.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9.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10.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11.住宅工程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被申请人于4月8日作出《答复书》,告知申请人,案涉项目属于问题楼盘房地产专项整治项目,按照“民生为本、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将“保民生、保住房、保稳定”作为首要目标,根据南阳市问题楼盘处置化解工作指挥部的相关文件(秘密级),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项目已于2023年5月10日化解。鉴于该项目属于问题楼盘房地产专项整治项目,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前置文件中的第1、3、4、5、7、8、11项资料系秘密级文件,不予公开;其余事项,非被申请人制作或最初获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范畴;第2、10项,建议申请人向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了解;第6项建议申请人向宛城区住建局了解;第9项建议申请人向南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防办)了解。《答复书》同时提供了上述单位的联系方式。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7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4月8日作出《答复书》,4月18日向申请人邮寄,申请人于4月21日签收。
本机关认为:案涉项目属于问题楼盘房地产专项整治项目,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3、4、5、7、8、11项,按照河南省、南阳市化解问题楼盘的系列文件规定,属于涉密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作出不予公开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符合政府信息公开实体和程序要求。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2、6、9、10项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公开的范围,被申请人告知了申请人相应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7日收到申请,于4月8日作出答复,4月18日向申请人邮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此外,问题楼盘设立了工作专班,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支持政策,着力解决好问题楼盘项目长期停工、“办证难”等突出问题。申请人要求公开相关政府信息是因为开发商未按要求履行合同义务而与项目开发商产生纠纷,实质是为了解决与开发商之间的合同纠纷问题,该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申请人应当合理选择救济途径,选择更为直接、高效、便捷的方式,有效解决实际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宛建依申复〔2025〕XX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