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5〕1093号
申 请 人:牛X伟,男,公民身份号码41XXXXXXXXXXXX0014
住 址:南阳市XX路XXX号XX城X号楼X单元XXX
被申请人: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赵毅辉,任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宛建依申复〔2025〕XXX号,以下简称《答复书》)不服,于6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6月30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部分撤销《答复书》,并责令重作。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具有法定公开职责,物业承接查验资料属于住建部门在履行物业管理监管职能中必须获取的信息。被申请人所称“非本机关负责公开”的理由不能成立。且属地监管不排除市级的公开义务,被申请人对区县部门有监管职责,不能以“属地管辖”完全免除公开义务。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7日收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XXX小区X号楼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查验记录和交接记录”事项。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0日作出《答复书》,告知申请人:该事项并非本机关制作或最初获取,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建议申请人向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环保局了解,同时提供了联系电话。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对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告知了申请人以及负责该信息的行政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5月27日通过网站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XXX小区X号楼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建设单位移交清单资料、查验记录和交接记录。被申请人于6月10日向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告知申请人上述资料非被申请人制作或最初获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建议申请人向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环保局了解,同时提供了该局联系方式。《答复书》于6月15日向申请人邮寄,申请人于6月16日签收。
本机关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南阳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3月下发《关于公布需在南阳高新区落实的权责事项清单的通知》(宛政文〔2021〕16号)中,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包括物业承接查验及备案等事项,由被申请人下放至高新区承担。高新区承担该业务的单位为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环保局。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书》予以告知,符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被申请人作为市级住建部门,对区级部门的履职行为负有监管责任,但不包含对区级部门应当承担的职责代为履行的职责,故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宛建依申复〔2025〕XX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