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5〕1092号
申 请 人:刘X海,男,身份证号41XXXXXXXXXXXX3138
住 址:宛城区XX镇XXXX区XX号楼
委托代理人:梁X会,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阳市住建局官庄先进制造业开发区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孟 磊,任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艳峰,该中心工作人员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于2025年6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6月26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就申请人提出的《监督履职申请书》中的申请内容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为儿子购买房屋,与南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认购协议书》,购买了位于XX社区的“XXXX”X区X号楼X单元房屋。现该公司未按照《认购协议书》的约定时间交房,并且在预售房屋时,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预售许可手续,证件不齐全,未能为申请人办理合法的房产证手续。申请人于2025年4月1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监督履职申请书》,被申请人于4月14日收到,超过法定期限未作出答复。被申请人作为法定监督机关,有义务监督房地产公司违法预售房屋的行为,但其怠于履职,造成该公司在未取得相应手续的情况下预售房屋,致使申请人至今都未能办理合法的房产证手续,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被申请人有义务查处其未办理相关房屋预售手续即预售房屋的行为,责令其返还申请人购房款以及利息。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4日收到了《监督履职申请书》,现已超过法定回复期限,截至目前仍未能出具书面的补偿处理文件。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4日收到申请人申请对南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监督职责,责令其返还申请人购房款和利息的事项,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13日将作出的《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邮寄于申请人。XX社区XXXX项目于2012年开发建设,该项目属于官庄工区XXXXXX项目,所建房屋属于拆迁安置房,2015年因开发建设单位资金断裂、合同纠纷等,致使该项目缓建。该项目2012年开始建设时,新建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事项由南阳市房管局油田办事处负责办理,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受南阳市住建局委托,开始办理官庄工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许可等工作。2023年2月,南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涉案被捕,导致公司不能正常运转,无法完善办理相应的土地手续,无法办理商品房不动产权证。关于返还购房款及利息等商业行为,被申请人没有相应行政职责,已告知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4月1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监督履职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对南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监督职责,查处其未办理相关房屋预售手续即预售房屋的行为,责令其返还申请人的购房款及利息。被申请人于4月14日签收,于8月13日向申请人作出《回复》,告知申请人:经实地核查,申请人反映的XX社区XXXX项目2012年开发建设,该项目属于官庄工区XXXXXX项目,所建房屋不属于商品房,当年房屋销售及相关证件办理由南阳市房管局油田办事处负责,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受南阳市住建局委托,开始办理官庄工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许可等工作。关于返还购房款及利息等商业行为,被申请人没有相应行政职责,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维护权益。《回复》同日向申请人邮寄,申请人于8月14日签收。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受南阳市住建局委托,办理辖区内商品房预售许可等事项,在收到申请人的履职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属于本机关职能的,及时调查并在60日内作出回复;不属于本机关职能范围的,及时转送有权机关,或及时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机关申请处理。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4日接到申请人的申请,60日内未作出处理,行为明显不当。鉴于被申请人在复议期间,已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作出调查和回复,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无实际意义,但应当确认其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作出处理的行为程序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