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5〕1091号
申 请 人:孙X研,男,公民身份号码15XXXXXXXXXXXX1078
住 址:内蒙古自治区XX市XXXXXX街坊X栋X号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
法定代表人:张富峰,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熊 玮,杨振宇,卧龙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5年6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6月30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部分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重作。
申请人称:申请人家人于2025年5月购买了手抖贴,后发现案涉产品存在虚假宣传治疗功效的违法行为,遂向被申请人提起举报。被申请人于6月19日作出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办案人员调查,被举报商品外包装未宣传有磁疗或者治疗手抖功效,依据《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建议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
被申请人未告知根据那条规定不予立案,存在严重的不作为行为。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8日接到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申请人称南阳X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违法行为,要求查处。被申请人于5月30日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1.被举报人持有有效营业执照;2.案涉产品外包装产品成分中显示有“磁粉”,外包装未宣传有“磁疗、治疗手抖”功效;3.案涉产品外包装印有“〔警示〕本品不可代替药品和医疗器械”;4.被申请人打开快手店铺“XXXX专场”,店铺资质显示为随州市XX区**日用品店,申请人在该店铺内购买案涉产品。因被举报人销售的案涉产品外包装未宣传有磁疗或者治疗手抖功效,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不予立案。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行为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8日接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于6月19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于同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
三、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没有依据。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说被申请人做出举报不予立案认定未认真查询,未告知根据那条规定不予立案。对于举报类的回复告知,申请人不是行政行为相对人,市场监管部门仅对申请人负有程序性告知是否立案的义务,而对于作出的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具体理由、调查取证程序、举报核查结果等,无法定告知义务。
综上,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及时处理,对举报事项按照规定进行了全面、客观、公正、及时的核查。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已依法履职,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5月2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我要举报”入口向被申请人提起举报,反映南阳X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手抖贴含有磁粉且存在虚假宣传治疗功效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5月30日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查明案涉产品外包装不存在宣传治疗功效用语,申请人家人系在随州市XX区**日用品店开设的快手店铺购买的案涉产品,宣传有治疗功效和磁疗功能系快手店铺自行宣传的。因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立案条件,被申请人于6月19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同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在2025年5月28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因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结论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9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