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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5〕1089号

发布时间:2025-08-15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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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政复决〔20251089

 

   人:田X菊,女,身份证号41XXXXXXXXXXXX1521

      址:广东省XXXXXXXXX单元XXX

委托代理人:邝X亮,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邓州市人民政府

    地:河南省邓州市新华中路100

法定代表人: 黄登科,任市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依法作出安置补偿决定为由,20247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478日依法受理。经延期及中止审理,现已恢复审理并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向申请人作出安置补偿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河南省邓州市XXXX村村民,在本村合法拥有两处宅基地房屋(新房子继承自父亲X宾,旧房子来自爷爷X聚),因征收项目现已被拆除并且所涉土地已经开始建设。申请人通过信息公开程序得知该房屋土地在《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邓州市北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线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24XXX号,以下简称《批复》)文件中已被征收为国有,并且被申请人早在2023年5月31日发布相关地块征收决定(2023XX号)与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但申请人至今未取得对应产权调换房屋安置面积以及补偿费用。首先,根据《批复》第三点规定申请人作为本村经济组织成员并且当然继承并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应当获得对应安置补偿第二,《批复》第四点规定:“你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并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落实情况报省自然资源厅。”即本案复议机关同时也有对被申请人是否完整落实履行其补偿安置具有监督、检查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及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再199号判例,根据行政行为的启动机制的不同,可区分为依职权和依申请行政行为,前者是行政机关根据其法定职权应主动作出,后者则是应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而作出。被申请人作为一级政府,有权代表国家组织实施征收,也负有确保被征收人通过签订协议或者以补偿决定等方式获得公平补偿的义务。从相关法律规定上看,并未将被征收人获得补偿安置的程序设定为一种依行政相对人申请才能启动的程序。被申请人在组织实施征收补偿过程中,应当积极主动履行补偿义务,以使行政相对人及时获得公平补偿。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及时以书面形式作出补偿安置决定或者以行为的方式直接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本案中,申请人房屋被拆后一直未获得补偿,被申请人属于行政不作为,并且违反了“先补偿后征收的基本原则”,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作出安置补偿决定。

被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非案涉项目安置人员。2024年2月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同意征收申请人所在XX乡XX村集体建设用地0.6778公顷,作为邓州市XXXXXX厂及配套管线工程项目建设用地。2024年2月29日,被申请人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24X),明确了被征地土地面积及征地补偿标准。本案申请人所在户,户口簿上3人,分别是田X荘(户主)、田X菊(田X荘姐姐)、唐X珍(田X荘母亲)。田X荘户在征收范围内有两处宅基地(其中一处为超占)。两处宅基地上分别有砖混结构房屋一座和土木结构房屋一座,其中土木结构房屋主体部分坍塌、屋顶倒塌,经房管部门认定不作为房屋征收。根据XX乡XXXXXX厂拆迁项目房屋征收安置人口信息表,田X荘户共安置人口2人,分别为田X荘、唐X珍,申请人不在安置人口信息表,非涉案项目安置人员。

二、田X荘户已经依法安置补偿到位。关于田X荘户安置补偿问题,根据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相关规定,对田X荘两层砖混房屋(合法宅基面积134㎡、合法建筑面积268㎡)已进行认定并安置补偿,2023年5月9日,田X荘与邓州市XX乡人民政府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偿协议》),并于2023年5月16日领取了伍拾叁万玖仟贰佰零贰元整(539202.00元)。另一处土木结构房屋主体部分坍塌、屋顶倒塌,经房管部门认定不作为房屋征收。邓州市人民政府已经依法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系河南省邓州市XXXX村村民,其所在户户主为田X荘,系申请人弟弟,该户另有村民唐X珍,系申请人母亲。申请人与丈夫朱某某于2014年登记结婚,并随配偶在外省工作、生活。申请人祖父田X聚原有宅基地及房屋一处,田X聚2012年去世,按照习俗,房产由田X宾(申请人父亲)继承。田X宾在本村另有两层砖混房屋,田X宾于2015年去世。

二、2024年2月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因邓州市XXXXXX厂及配套管线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同意被申请人征收申请人所在XX乡XX村集体建设用地0.6778公顷。2024年2月29日,被申请人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公告载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XX号)执行,XX乡为87万元/公顷。社保费用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执行,标准为64.2万元/公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依据《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邓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及地面附属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邓政〔2017〕35号),青苗补偿标准为1.8万元/公顷。被征收人在2024年2月29日至3月29日期间办理登记。

三、2023年5月9日,X荘与邓州市XX乡人民政府签订《补偿协议》,确认被征收房屋情况及建筑面积,补偿费用为539202.00元,按照两人(田X荘、唐X珍)安置房屋面积100㎡,并对房屋一般装修和附属物补列表确认,田X荘于2023年5月16日领取了539202元。

四、邓州市XX乡XX村村委会向本机关提交《情况说明》,申请人出嫁多年,现居广东省,出嫁后户口一直在XX村XX组,但未享受本组村民待遇,本人也未履行村民义务,未参加本村村民相关医保、养老缴费,以及召开的村民大会等。申请人在本村没有承包土地,据了解其出嫁十几年间仅在其父亲病故时回村一次。XX村在2005年全村各组土地调整时,按照村民自治原则,经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共同讨论后,制定土地调整意见,2015年土地调整时还是按照2005年的土地调整意见。根据自治意见,申请人婚前享有本村村民正常待遇,村内分有责任田,申请人到婚龄后,未在本村举行婚礼,但2015年7月其父田X宾葬礼上,申请人丈夫、儿子均出席葬礼,形成事实婚姻。自此之后,组内决定取消其责任田,且不再享受组内任何分配利益。

XX乡XX村村民委员会于2005年《关于土地调整的意见》复印件显示,该意见对分地人口统计中载明,1.原则以户口本为准;……4.婚迁的以结婚证为准(不上计生户口不予统计)……13.对于外嫁姑娘不再分地。2015年该村出具《关于各组土地调整的意见》载明,按2005年土地调整的意见为准……对出嫁的姑娘,户口没有转走的,可保留为空户口,不予分地,也不能享受本村的任何分配利益。

五、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向申请人配偶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XX市制发《关于请求协助确认田X菊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的函》书面征询情况。申请人配偶朱某某原户籍所在地XX县XX乡XX村村委会出具《关于田X菊情况说明》,称申请人配偶因求学,户口为非农户口。二人婚后一直未在村居住,在广东省东莞市务工,未参加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田X菊也在该村未分配承包地,未享受分红等其他村民待遇。申请人因其婚姻关系,在该村行使过投票、选举权。申请人未在该村参加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进行补偿安置。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妇女权益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保障妇女的权益。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由此可见,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以妇女结婚、离婚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应为立法应有之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已于2025年5月1日起实施。其第八条对类似事项亦有重申。此外,该法第十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在本案中,申请人2014年与配偶朱某某结婚后,户口未从邓州市XX乡XX村迁出,也未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中享受村民待遇。根据案涉项目补偿安置方案,选择货币安置的,评估确定房屋价值;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人安置。申请人弟弟田X荘与XX乡人民政府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显示安置人员仅有母子二人,申请人未在补偿安置之列,不能认定为被申请人已完全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被申请人作为案涉项目的征收主体,应当对申请人的份额进行核算,保障其安置补偿权益。

需要指出的是,申请人主张其自祖父、父亲处继承两处宅基地及房屋的补偿安置份额。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不是个人财产,不能直接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可以依法继承。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房屋作为宅基地的地上附属物,一并进行征收。在本案中,申请人所主张的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继承,其上房屋的继承问题属于民事范畴。若选择货币补偿,申请人应当与其他继承人通过协商或民事途径予以解决;若选择产权调换,被申请人应当依据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对该户的分户、宅基地分配、承包土地情况、已向田X荘母子补偿的部分等进行核实,结合补偿安置方案,与申请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出具书面补偿安置决定,给予申请人足额到位的补偿安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60日内,与申请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或向申请人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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