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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5〕1088号

发布时间:2025-08-11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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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政复决〔20251088

 

   人:谢X阳,男,身份证号码:41XXXXXXXXXXXX4911

     址:南阳市XX路XXXXX小区             

被申南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党俊伟,任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  阳,高新区管委会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3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以下简称《答复》),于20255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申请人6月9日补正后,本机关612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4月27日通过电子平台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南阳市XX路XXXXX小区物业招投标开标投标的全套物业招投标备案”信息,被申请人于4月30日作出《答复》,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其不掌握,无法提供。然而该小区物业招标投标备案相关信息,涉及小区物业管理的规范与监管,行政机关在履行对小区物业管理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应当有相关信息的制作或获取,理应属于政府信息范畴。被申请人以不属于政府信息且不掌握为由拒绝提供信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答复》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严重侵害申请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希望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答复内容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2025年4月27日,申请人通过河南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统一网络平台,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南阳市XX路XXXXX小区物业招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的全套物业招投标备案”信息。经调查了解,该小区位于XXX街道辖区,属南阳市XXXXX经济适用房小区,2013年交付使用,业主共计500户。该小区内部前期物业管理混乱,未在高新区物业办备案相关信息。2024年3月10日,该小区前期物业南阳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种种客观原因无法正常运转退场,小区电梯、卫生等日常设施及管理维护一度陷入停滞状态,小区垃圾成山、污水漫流、院内秩序混乱。街道、社区接到反映,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措施,安排人员、车辆对小区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销,保障居民正常有序生产生活。应急期间,街道、社区多次开展业主民意征求问卷,大多数业主要求正规物业公司进驻小区开展物业服务。为保障居民正常生活,街道、社区通过与XXXXX多次沟通协调,经大部分业主同意,选聘现物业公司(南阳XX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进驻小区开展物业服务。

结合以上调查了解情况,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政府信息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主体上限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性质上,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密切相关;产生方式上,行政机关在履责过程中制作、加工,以及在履责过程中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信息。

就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第一,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是体现业主自治的民事活动,所产生信息并非政府信息。第二,依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仅要求“物业服务合同”需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备案,并未强制要求业主大会选聘物业公司必须采用招投标形式,且未规定物业招投标信息需备案。因此,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并非法定需备案的政府信息。

据此,被申请人根据《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对申请予以审查后,回复申请人:申请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并作出“无法提供”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

二、答复人回复程序依法合规。2025年4月30日,被申请人通过河南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统一网络平台及时回复,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20个工作日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在答复中明确告知申请人“该类(小区物业选聘招投标)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无法提供”;同时指明了申请人诉求相关的物业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的名称、联系方式,“进一步详细信息建议您可向XXX街道办事处或高新区物业办联系咨询或投诉反馈。高新区物业办,联系电话:0377-62XXXX96,地址:南阳市两相东路96号创业大厦9楼;XXX街道办事处,联系电话:0377-67XXXX78,地址:南阳市XX路与XX路交叉口西300米”,回复告知完整合规。

综上,申请人所申请的“南阳市XX路XXXXX小区物业招投标”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回复告知完整合规,回复对申请事项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回复程序依法合规。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4月27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南阳市XX路XXXXX小区物业招投标开标投标评标中标的全套物业招投标备案”。被申请人于4月30日通过电子平台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告知申请人:“我单位收到您通过网络平台提交的关于南阳市XX路XXXXX小区物业管理的相关信息公开申请。因该类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您申请的信息本机关不掌握,无法提供。另了解,XX路XXXXX小区物业内部前期管理混乱,未在区物业办备案相关信息。目前XX路XXXXX小区所在社区、XXX街道正在开展相关小区物业整治工作。您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实质是反馈您对XX路XXXXX小区物业整治规范的关注,进一步详细信息建议您可向XXX街道办事处或高新区物业办联系咨询或投诉反馈。高新区物业办,联系电话:0377-62XXXX96,地址:南阳市两相东路96号创业大厦9楼;XXX街道办事处,联系电话:0377-67XXXX78,地址:南阳市XX路与XX路交叉口西300米。”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南阳市XX路XXXXX小区物业招投标开标投标评标中标的全套物业招投标备案”信息,若其存在,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履行物业监管过程中获取的信息,被申请人应当对其进行检索查找,根据检索情况作出答复。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以该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为由,作出《答复书》,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依据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3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被申请人应于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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