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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5〕1086号

发布时间:2025-08-05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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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政复决〔20251086

 

    人:X,男,公民身份号码61XXXXXXXXXXXX9111

     址:陕西省XXXXXXXXXXXX

被申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岩,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  丹,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宛市监依申复〔2025〕X号,以下简称《答复书》)不服,于4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57日依法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完整、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3月27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案件各项内容,被申请人于4月15日作出《答复书》,该答复存在严重违法情形:

一、错误界定“内部事务信息”,滥用豁免条款。1.执法人员信息属于法定公开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人员身份信息”。被申请人以“内部事务信息”为由拒绝公开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编号等信息,但未说明该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隐私,构成法律适用错误。2.分管负责人履历中职务信息应公开。负责人的履历中与职务相关的内容(如任职时间、分管领域)属于履职信息。依法应公开。被申请人以“内部事务信息”为由全盘拒绝,未履行《条例》第三十七条“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的义务,构成程序违法。

二、滥用“加工、分析”条款,规避公开义务。复议诉讼数据属于履职原始记录。复议案件数量、胜败诉案件数等是行政机关履职过程中自然形成的统计信息,无须额外加工。被申请人以《条例》第三十八条为由拒绝公开,但未说明需加工的具体理由(如技术难度或资源消耗),构成扩大解释豁免条款。

三、形式公开,未履行实质告知义务。未验证信息有效性。被申请人指引至网站查询“行政执法检查数据”及“双随机抽查清单”,但未提供具体链接路径(如栏目名称、文件标题),且未核实链接有效性及信息完整性,违反《条例》第四十条关于“便民原则”的要求。

被申请人称:

一、关于申请人复议申请书中所认为“错误界定‘内部事务信息’,滥用豁免条款”的情况说明。

        1.根据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公开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所有执法人员信息,包括姓名、执法证编号、执法领域、执法区域等内容,已在事前公开环节依法公开。具体案件的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编号,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2.在《答复书》第四项中,被申请人公开了分管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分管领域等信息,并未全盘拒绝,不存在申请人认为的“未履行《条例》第三十七条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的义务构成程序违法”。

二、关于申请人提出的“滥用加工、分析条款,规避公开义务(复议诉讼数据属于履职原始记录)”的情况说明。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申请公开的第5项内容,即“你单位2024年度因履行行政监管职能引发的所有类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胜诉案件数、败诉案件数”,被申请人认为此申请事项均非现有的政府信息,需要对获取掌握的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或另行制作,故答复决定不予提供并说明了理由。因此,被申请人依据《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决定不予提供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妥。

三、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形式公开,未履行实质告知义务(未验证信息有效性)”的情况说明。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7项内容,被申请人已通过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主动公开,在答复中告知其具体网址让其自行查阅,答复中所提供的网址直接指向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打开网址即可直接查看。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对于其“行政执法检查数据”及“双随机抽查清单”指引至网站查询,但未提供具体链接路径(如栏目名称、文件标题),且未核实链接有效性及信息完整性,违反《条例》第四十条关于“便民原则”的要求。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在被申请人网站子栏目下的分栏目里,被申请人认为直接提供指向内容的具体链接路径更为便民,申请人打开链接即可直接查看,因此申请人主张的未提供具体链接路径,违反便民原则要求并不成立,另外申请人主张“未核实链接有效性及信息完整性”同样不成立,被申请人在答复中所提供的两个链接均有效。综上,说明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7项内容的答复,不仅没有违反便民原则,而且提供了相比申请人主张的更加便捷的查阅获取方式进行答复,且链接有效完整。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是依法进行的回复,答复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

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于2025年3月25日通过网上平台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申请公开:1.申请人于2025年1月1日在12315平台投诉举报(南阳市卧龙区XXXXXX制造厂)一案案件办理结果;2.公开XXX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地址、办公电话和办公时间,及该所所长姓名、联系方式、职务和职级;3.公开处理投诉举报本案件执法人员姓名、行政执法证编号、执法类别和岗位;4.公开负责分管投诉(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和举报(行政执法工作)处理工作的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及该负责人的履历;5.你单位2024年度因履行行政监管职能引发的所有类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胜诉案件数和败诉案件数;6.第5项中提及的案件的胜诉率和败诉率以及行政诉讼案件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和机关法定代表人的出庭率;7.你单位2024年度的行政执法检查数据信息(包括次数或者相关信息),行政强制信息(包括次数或者相关信息),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数据事项信息。    

被申请人于3月27日收到后,于4月15日作出《答复书》并于4月17日在网上平台回复申请人,同时向申请人邮寄书面《答复书》,申请人于4月20日签收。《答复书》告知申请人:1.2025年1月1日在12315平台投诉举报(南阳市卧龙区XXXXXX制造厂)一案案件办理结果”予以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对南阳市卧龙区XXXXXX制造厂下达责令整改。南阳市卧龙区XXXXXX制造厂拒绝调解,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依法作出投诉终止调解书,终止调解。2.XXX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地址、办公电话、办公时间、联系方式已通过 (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s://amr.nanyang.gov.cn/2022/03-10/29036.html)对外公开,请自行查阅、获取。根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予告知。3.处理投诉举报本案件执法人员姓名、行政执法证编号、执法类别和岗位;4.分管投诉举报工作的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履历,属于内部事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决定不予公开。XXX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姓名、职务和职级、负责分管投诉(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和举报(行政执法工作)处理工作的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予以公开。5.2024年度因履行行政监管职能引发的所有类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胜诉案件数、败诉案件数;6.前述案件胜诉率和败诉率以及行政诉讼案件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和机关法定代表人的出庭率,不是本机关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加工、分析或另行制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本机关不予提供。7.2024年度的行政执法检查数据信息包括次数或者相关信息,行政强制信息包括次数或者相关信息、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数据事项信息已通过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附网址)对外公开,请自行查阅、获取。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予告知。《答复书》同时告知了申请人救济权利和救济渠道。

本机关认为:《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逐项进行了答复,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具体案件办理结果、XXX市场监管所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负责人信息、被申请人分管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行政执法检查等信息,依法向申请人公开,保障了申请人知情权。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核实公开查询链接的有效性和信息完整性,与事实不符。申请人要求公开具体办理某一案件的执法人员信息及分管同志履历,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属于内部事务信息,不予公开,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申请人要求公开2024年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相关属于,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属于需要进行汇总、加工的信息,不予公开,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7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4月15日向申请人作出《答复书》,4月17日向申请人邮寄及电子送达,程序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宛市监依申复〔2025〕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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