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5〕1083号
申 请 人:柴X奇,男,公民身份号码62XXXXXXXXXXXX1453
住 址:新疆XXXX市XXXX区XXX路XXX号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宛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闫 磊,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会虎,徐宏海,宛城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5年6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6月9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部分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重作。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5月7日通过拼多多平台购买了南阳市宛城区XXX食品厂生产的“香松奶酪棒面包”,收到后发现食品生产许可证过期,产品标签标注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已于2023年7月3日过期,案涉产品生产日期为2025年5月8日,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2条,于5月15日向被申请人实名举报,请求查处违法行为并赔偿消费者。被申请人于5月29日作出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我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事实认定错误,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15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单,举报南阳市宛城区XXX食品厂存在食品生产许可证过期仍继续生产的违法行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并给予举报奖励。因其他消费者举报,被申请人已于4月25日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明被举报人《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2023年4月28日,有效期至2028年4月27日,申请人的举报不属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8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5月2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二、查询全国12315平台,申请人自该平台开通以来,共投诉4次,举报19次。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5月1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我要举报”入口向被申请人提起举报,反映南阳市宛城区XXX食品厂存在食品生产许可证过期仍继续生产的违法行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并给予举报奖励。因其他消费者举报,被申请人已于4月25日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明被举报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4411302XXXXX)发证日期为2023年4月28日,有效日期至2028年4月27日。因申请人的举报不属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于5月28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于5月29日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在2025年5月15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经前期调查,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举报不属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结论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9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