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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5〕1082号

发布时间:2025-07-3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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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20251082

 

    :华X根,男,公民身份号码41XXXXXXXXXXXX0494

     :南阳市XXXX街道办事处XXXX小区

被申: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宛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  磊,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  涛,王  宛城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5年5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6月6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部分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重作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4月15日举报南阳X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咳喘保健贴涉嫌存在非药品冒充药品及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并给予举报奖励。被申请人于5月6日作出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核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的生产达标证系无效证书,用该证书生产的产品涉嫌非法产品,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具有故意性,应当立案查处,被申请人未全面履职。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5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单,举报南阳X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咳喘保健贴涉嫌存在非药品冒充药品及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并给予举报奖励。被申请人于4月23日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被举报人生产经营的咳喘保健贴,案涉产品外包装标注了产品原料、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执行标准等内容。

对于保健用品,国家层面没有保健用品的专属产品分类,目前河南省没有出台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立了相关协会,由协会制定各种类别保健用品技术规范的团体标准,实行的是行业自律,第三方评估,通过贯标评价,实行产品达标证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食药监办稽函〔2017〕47号文件中提到“中药材有药用、食用、兽药用等多种用途,判断中药材是否属于药品管理,关键在于界定其用途。”不能因产品原料判断产品属于药品。被举报人提供了河南省营养保健协会的保健用品产品达标证(豫健用品〔2020〕第XXXX号),商品注册受理手续,产品合格的检验报告,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被申请人2025年5月2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5月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2025年4月1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我要举报”入口向被申请人提起举报,反映南阳X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咳喘保健贴涉嫌存在非药品冒充药品及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并给予举报奖励被申请人4月23日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被举报人提供了保健用品产品达标证、商品注册受理手续及产品合格的检验报告因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的规定,被申请人5月2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于5月6日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在2025年4月15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被申请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结论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6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7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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