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5〕1080号
申 请 人:贾X林,女,身份证号码:41XXXXXXXXXXXX4560
住 址: 南阳市XX区XXX乡XX村XX组
被申请人: 南阳高新区张衡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杜 遥,任主任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为由,于2025年6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6月25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于2025年5月13日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作或者变更成员名册。成员名册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申请人是本村村民,请求被申请人公开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
被申请人未向本机关提交答复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5月1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公开XXX乡XX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被申请人于5月13日签收。2025年6月27日,本机关向高新区管委会邮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宛政〔2025〕第XXXX号),高新区管委会6月28日签收后,于6月30日转交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证明其依法履责的书面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四条、第七十条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或者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但是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向本机关提交相关证据,依法视为未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履行答复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