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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5〕1079号

发布时间:2025-07-25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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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5〕1079号

 

申  请  人:  X,公民身份号码37XXXXXXXXXXXX8737

     址:山东省XXXXXXX街道XX广场X号楼

被申: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宛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  ,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  ,宛城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举报事项是否立案不服,于2025年6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7月1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告知举报是否立案违法,并责令限期履职。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4月15日在南阳XXXXX有限公司开设的淘宝天猫网店购买了“活珠子”,后认为案涉产品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4月23日通过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4月25日签收,现已超过法定时限未告知举报事项是否立案。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法定程序,不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5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后,于同日将其分别录入全国12315平台,并对南阳XXXXX有限公司涉嫌产品标签违法的行为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被举报人使用的执行标准SB/TXXXXX属于国内贸易行业推荐性标准,企业可根据实际生产工艺自主选择适用。该标准旨在为行业提供生产技术规范参考,并非强制性限定原料类型,且被举报人提供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显示所检项目符合SB/TXXXXX标准要求。同时,被举报人产品生产企业名称及产品包装上条码中显示净重50g与外包装明显标注为40g不符,属印刷出错,但不影响产品质量,已主动改正。依据豫政办〔2024〕60号文第6项“对商品标签标示、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瑕疵但不影响商品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惩罚性赔偿诉求可不予受理,举报上述行为的可不予立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于5月6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同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及短信平台进行送达反馈。

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举报事项是否立案一事,经查询短信平台记录,当天该短信由于平台网络原因未能发送成功,收到复议答复通知书后,被申请人及时进行检查并重新发送举报不予立案短信进行告知送达,此次短信发送成功。

二、查询12315投诉举报平台,自该平台开通以来,该申请人共举报33次,投诉125次。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同时在收到复议答复通知书后及时进行告知,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202542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书》,反映其在南阳XXXXX有限公司开设的淘宝天猫网店购买的“活珠子”存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及《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要求依法处理其投诉事项及举报事项。被申请人4月25日签收后于同日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分别录入全国12315平台,并分送至辖区市场监管所办理。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于5月6日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于同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回复,于7月8日通过短信平台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举报之日起三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在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书面投诉举报书,被申请人录入系统后,通过平台作出的回复不能确保申请人知晓告知内容,且相关线索转办函中注明申请人不能通过平台查看处理情况,请承办单位直接通过电话、短信、邮箱、书面等方式告知申请人处理情况。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5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于同日录入平台并分送至辖区市场监管所办理,于7月8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期限不符合前述规定,应当确认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告知举报事项是否立案的行为程序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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