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5〕1078号
申 请 人:王X超,男,公民身份号码:41XXXXXXXXXXXX8133
住 址:辽宁省XX市XXX市XX屯XX路X号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宛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闫 磊,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任殿峰,宛城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告知其投诉事项受理决定不服,于2025年6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6月27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9日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所作出的投诉受理决定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认为所购药品复方XXX肝宝存在违法情形,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被申请人邮寄《实名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4日签收。申请人于6月19日收到被申请人通过短信送达的投诉受理告知决定,申请人认为该告知违法,理由如下:1.事实认定违法。该受理决定认定的事实为2025年6月6日收到,根据快递轨迹显示被申请人签收日期实际为2025年6月4日,该受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2.没有于法定期限内告知受理决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4日签收,于6月19日告知受理决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明显超过七个工作日的法定期限。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事项受理决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实名投诉举报信》后,于2025年6月6日将其分别录入全国12315平台,经审查后于6月12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受理决定,并于6月19日通过短信平台告知申请人。
二、查询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自该平台开通以来,该申请人共投诉269次,举报72次。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事项受理决定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6月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实名投诉举报信》,反映其在南阳市宛城区XX保健品行购买的复方XXX肝宝存在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要求依法处理其投诉事项及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于6月4日签收后于6月6日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分别录入全国12315平台,并分送至辖区市场监管所办理。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被申请人于6月12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投诉受理的反馈,于6月19日通过短信平台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受理决定。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在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书面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录入系统后,通过平台作出的回复不能确保申请人知晓告知内容,且相关线索转办函中注明申请人不能通过平台查看处理情况,请承办单位直接通过电话、短信、邮箱、书面等方式告知申请人处理情况。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4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于6月6日录入平台并分送至辖区市场监管所办理,于6月19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期限不符合前述规定,应当确认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告知投诉受理决定的行为程序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