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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5〕1075号

发布时间:2025-07-2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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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20251075

 

    :刘X华,男,公民身份号码37XXXXXXXXXXXX0616

     :山东省XX市XX区XX社区X区X号楼XXX

被申: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岩,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翟晓哲,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5年6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6月9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河南XXXX有限公司立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确认被申请人未立案程序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5月3日举报河南XXXX有限公司销售的XXX保健膏存在虚假宣传治疗功效,欺诈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于5月21日收到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回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程序违法,未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已按照程序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受理,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调查,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告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5年5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单,举报河南XXXX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被申请人于5月12日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被举报人有营业执照,现场发现被举报人正在销售案涉产品,打开被举报人淘宝App店铺网页,案涉产品网页上宣传“XXXXXX正品全身外用男女大腿内侧湿痒肛门官方旗舰店XXX保健膏”。未发现申请人所举报的网页上有宣传“抑菌膏”情况。被申请人现场询问被举报人淘宝App店铺网页上XXX保健膏所宣传的“ XXXXXX正品全身外用男女大腿内侧湿痒肛门官方旗舰店抑菌膏”情况,被举报人告知“我公司店铺同时售卖两款XXX膏剂产品一款为消字号产品,一款为健字号产品,由于新来运营对店铺不熟悉复制标题出现错误把消毒产品标题复制到健字号产品上,该错误2025年5月6日我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就已经立即修改改正了。”因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无证据表明该内容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决定对被举报人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依法进行了教育和普法宣传。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决定对被举报人不予立案。被申请人于5月21日在12345平台回复申请人,阐明了作出决定的正当性理由,其作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依据得当。

二、查询全国12315平台,自该平台开通以来,该申请人共举报2次,投诉14次。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内容适当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2025年5月7日收到申请人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提交的举报线索,反映河南XXXX有限公司在其开设的淘宝店铺销售XXX保健膏页面存在虚假宣传功效的行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被申请人5月12日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申请人举报的情况,经询问,被举报人称发现错误后已于5月6日改正。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5月18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于5月21日在12345政务服务热线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在2025年5月7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因被举报人已改正,被申请人认为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结论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1日作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7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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