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5〕1073号
申 请 人:谢X阳,男,身份证号码:41XXXXXXXXXXXX4911
住 址:XX县XX镇XX村XX XX号
被申请人: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宋金东,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蔚然,南阳市住建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宛建依申复〔2025〕XXX号,以下简称《答复书》),于2025年5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申请人6月9日补正后,本机关于6月12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全面、准确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4月24日通过电子平台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南阳市XX路XXXXX小区物业收费备案”相关信息,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存在诸多问题。1.物业收费定价方式答复错误。《答复书》称“目前我市已取消物业费政府定价,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自主定价”,但依据《南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南阳市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形式。普通住宅区(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以外的住宅、各类非住宅及业主大会成立后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普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被申请人对定价方式的答复与规定不符。2.物业收费备案要求理解偏差。《答复书》以未找到小区物业收费备案信息就认定该信息不存在。然而,根据《南阳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服务合同报送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对于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确定也需一定程序,并非无需备案。被申请人存在对备案要求理解的偏差,未充分履行查找义务。3.物业收费监督管理未说明。《答复书》未对物业收费的监督管理进行任何说明。依据《南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相应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政府相关部门需加强监督检查。被申请人未完整答复相关信息。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存在内容不准确、不完整,对相关规定理解和执行不到位的问题,侵害了申请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请复议机关依法审查,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4日收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南阳市XX路XXXXX小区物业收费备案”,于2025年5月6日作出《答复书》,在法定期限内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南阳市目前已取消物业费政府定价,物业服务企业物业费详细标准也不需要到被申请人处备案。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4月23日通过电子平台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南阳市XX路XXXXX小区物业收费备案信息。被申请人经查找后,于2025年5月9日通过申请人指定的电子邮箱向申请人发送《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经查找,目前我市已取消物业费政府定价,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自主定价,小区物业收费以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准,被申请人未找到该小区物业收费备案信息,故上述信息被申请人不存在。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了检索查找,未检索到相关信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书》送达给申请人,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结论适当。政府信息公开主要解决是不是政府细信息、有没有该项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是否应当依法公开的问题,申请人主张《答复书》对物业收费定价方式答复错误、对物业收费备案要求理解有偏差、物业收费监督管理未说明,实质是对被申请人告知“目前我市已取消物业费政府定价”的解释说明不服。若申请人对“物业公司是否应当对收费情况进行备案”存在争议,应当通过其他渠道反映,不属于本次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审查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宛建依申复〔2025〕XX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