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5〕1071号
申 请 人:焦X博,男,公民身份号码41XXXXXXXXXXXX0092
住 址:湖南省XX市XX市XX镇XX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
法定代表人:张富峰,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邢旭生,卧龙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5年5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5月13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立案查处,确认被申请人未告知救济途径的行为构成程序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南阳市卧龙区XX百货店开设的拼多多平台“XXXX”购买了姜栓,收到后发现案涉产品存在“三无”及虚假宣传等问题,涉嫌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广告法》,遂向被申请人提起举报。被申请人作出了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回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程序严重违法。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行为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3日接全国12315平台举报工单,申请人称南阳市卧龙区XX百货店销售违法产品,该店铺的注册地址为南阳市卧龙区XX街道XX路XXXX X号楼X单元XXXX。
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2日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被举报人,现场拨打被举报人电话“186****9918”无人接听。4月23日,再次拨打仍无人接听。4月24日,被申请人将被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4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核查延期决定。因通过被举报人经营地址和联系电话均无法联系,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于4月25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4月29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进行反馈。
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3日接全国12315平台举报工单,于4月25日作出核查延期和不予立案决定,于4月29日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二、申请人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查询全国12315平台,自该平台开通以来,该申请人共举报235次,投诉51次,明显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的普通消费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内容适当。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4月3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我要举报”入口向被申请人提起举报,反映南阳市卧龙区XX百货店开设的拼多多平台“XXXX”销售的姜栓存在“三无”及虚假宣传等问题,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被申请人于4月22日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被举报人在登记地址经营,拨打登记时电话也联系不上,被申请人于4月24日将被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目录并予以公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于4月25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于4月29日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在2025年4月3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件后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因被举报人不在登记地址从事经营,违法线索无法核实,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结论适当。
申请人于5月29日向本机关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事项与本案一致,本机关不再重复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9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