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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5〕1068号

发布时间:2025-07-1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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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20251068

 

    :王X勇,男,公民身份号码61XXXXXXXXXXXX2639

     :陕西省XXXXXX小区

被申: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

法定代表人:张富峰,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明选,吴  昊,卧龙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2025〕第XXXXXXXX号,以下简称《告知书》不服,于2025年5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5月13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重新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书面提供未依法履职的原因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3月31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举报“XX电竞XX店”的违法行为,要求查处商家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4月25日作出《告知书》,其内容是:“经核查,我局决定不予立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九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认为其已向被申请人初步提交违法证据,应当立案。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未全面依法核查履职。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已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举报事项处置情况予以答复。2025年4月2日,被申请人接到12315平台移交的《第一次投诉信》,投诉XX电竞XX店从事经营的电脑均为组装兼容机(通过其配置和鼠标键盘判定)且未经过国家强制性认定,要求退赔费用。4月9日,被申请人接到12315平台移交的《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申请书》,举报XX电竞XX店相关信息与其公示信息不符,涉嫌地址存在不符的情况,涉嫌未按照登记时的注册认缴资本进行足额缴纳,未按照规定填写年报信息,要求依法查处。被申请人于4月24日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于同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于4月25日作出《告知书》并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5年4月24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南阳市XX网吧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中,被举报人在其登记地址经营,营业执照显示类型:个体独资企业;被举报人现场提供其使用电脑的购销合同一份,合同内容为“二手显卡”、“二手微星主板”,现场查看其电脑,显示显卡为NVDIA GeForce RTX4070Super,主板为“micro star B650”,与购销合同一致;被举报人现场提供现金收据共3张。被举报人现场提供情况说明一份,表示其使用电脑的主板、显卡为采购的二手设备,被举报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现无实缴注册资金要求。

因被举报人使用的电脑为二手配件再制造,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说明:“3.再制造产品不在CCC认证范围内”,被举报人使用的电脑为不需要CCC认证;因被举报人为个人独资企业,在其登记地址经营,现无法规要求其实缴注册资金。因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

三、查询全国12315平台,申请人自该平台开通以来,共投诉79次,举报39次,投诉举报频次也已超出正常生活消费的情形。

综上,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已依法履职,所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2025年4月2日通过邮寄《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申请书》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起举报,反映南阳市XX网吧存在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未按照登记时的注册认缴资本进行足额缴纳,未按照规定填写年报信息等违法行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被申请人4月9日收到,于4月24日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后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遂于同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于4月25日作出《告知书》并于4月27日通过短信的方式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在2025年4月9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后对被举报人进行核查。根据调查核实情况,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不存在违法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十九条、第二十条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结论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5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2025〕第XXXXXXX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7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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