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5〕1066号
申 请 人:陈 X,男,身份证号码41XXXXXXXXXXXX6615
住 址:江苏省XX市XX镇XX村XX组
被申请人: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宋金东,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4月2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宛建依申复〔2025〕XXX号,以下简称《答复书》),于2025年4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5月7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不服《答复书》,对未依法进行物业收费备案的XXX前期物业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物业”)进行行政处罚,并限期整改。
申请人称: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47条,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21〕245号)明确规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制定具体标准,开发企业或物业公司应在销售前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南阳市作为河南省下辖市,需执行省级规定,前期物业费标准需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发改委)和住建局备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的南阳市XXXXX小区XX物业收费详细标准,被申请人回复函告知未找到该物业相关备案信息,因此,申请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对XX物业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7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于4月18日作出《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经查找,目前我市已取消物业费政府定价,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自主定价,小区物业收费标准以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准,被申请人未找到物业收费详细标准备案信息,故上述信息被申请人不存在。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已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经检索没有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南阳市目前已取消物业费政府定价,物业服务企业物业费详细标准也不需要到被申请人处备案。并且,申请人要求对XX物业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并限期整改的复议请求,超出了行政复议审查的范围。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其所在的“南阳市XXXXX小区XX物业收费详细标准备案信息”。被申请人于4月7日收到。经查找后,被申请人于4月18日作出《答复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告知申请人目前我市已取消物业费政府定价,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自主定价,小区物业收费标准以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准,被申请人未找到物业收费详细标准备案信息,故上述信息被申请人不存在。《答复书》于4月23日向申请人邮寄,申请人于4月26日签收。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了检索查找,未检索到相关信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书》送达给申请人,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结论适当。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XX物业未进行备案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也不属于本次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对于该项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宛建依申复〔2025〕XX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