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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5〕1064号

发布时间:2025-07-07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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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20251064

 

    :刘X玺,男,公民身份号码41XXXXXXXXXXXX0253

     :河南省XXXXXXX号

被申: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

法定代表人:张富峰,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大海,吕开元卧龙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5年4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5月7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部分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重作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起举报,举报南阳XXX艾草制品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被申请人作出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关于举报一事,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公司违法情节轻微,及时改正了该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不予立案。特此告知。如有新的证据证明可向我局提供,以便进一步调查处理。”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销售量巨大,不符合违法行为轻微的情形,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4日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举报4月14日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被举报人处于营业状态,在被举报人的办公电脑上打开拼多多平台上开设的网店,发现销售的案涉产品“睡眠喷雾”已于4月9日下架,现场调取了案涉产品近30日的销量102单,在产品页面上有“肾阳不足,私欲过度,睡眠不实,睡眠困难的亚健康人群”的宣传用语,被举报人不能提供“肾阳不足,私欲过度,睡眠不实,睡眠困难的亚健康人群”的相关证据,因无法证明案涉产品具有此效果,所以并不成立。被举报人虽然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但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也没有证据证明造成了危害后果;在自查过程中发现并及时改正了产品和网店页面上的违法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于4月21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同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于202544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经调查核实,被举报人违法情节轻微,及时改正了该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于4月21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同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反馈,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市场监管部门对收到的违法线索,经核查后是否立案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决定不予立案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执法办案人员申请,根据核查情况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属于内部程序,不是针对特定对象的决定,不存在“不予立案”的其他相关程序要求,没有设定向当事人告知救济途径的规定,更没有设定向申请人告知救济途径的规定

因此,对于举报类的回复告知,申请人不是行政行为相对人,市场监管部门仅对申请人负有程序性告知是否立案的义务,而对于作出的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具体理由、调查取证程序、举报核查结果等,无法定告知义务。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举报不予立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已完全履行了法定职责。

综上,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已依法履职,所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提起的复议申请事实理由没有依据,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2025年4月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我要举报”入口向被申请人提起举报,反映南阳XXX艾草制品有限公司在其开设的拼多多平台“XXXXX专卖店”销售的睡眠喷雾存在虚假宣传功效的行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处理。被申请人4月14日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被举报人已将案涉产品下架,因被举报人违法情节轻微且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4月21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同日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在2025年4月4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案涉产品已下架。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结论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1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7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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